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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炒货”罚20万需要合理性审视

2016年03月30日 07:07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余明辉

  【案例】

  报载,杭州方林福炒货店因一个“最”字广告被罚20万!3个月前,该店因栗子外包装牛皮纸袋上面写着“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被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部门拟行政处罚20万元。此后,2月1日,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方林富要不要罚20万进行听证。日前,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送到方林富店里,确认“罚款人民币20万元,如逾期缴纳,每天加处罚款额3%(6000元)的罚款”。

  【分析】

  众所周知,不管是司法判决,还是行政处罚,一个非常重要的执行原则就是不但要合法,也要合理,只有合法与合理性相统一,才称得上一个合格和有效力的处罚。于此而言,罚“最好炒货”20万元,是亟待商榷的。

  就违法的主观性上来讲,方林富炒货店不具有故意使用“最”字宣传“最好炒货”的故意。道理很简单,如此一个并不算多大的炒货店,20万是一个不小的数字,甚至是一个天文数字。如果当地的市场执法局普法宣传到位,像方林富这样在当地小有名气的炒货店,应该被宣传教育到。而如果方林富一旦知道用“最好炒货”的词语做广告,将面临最低20万的罚款,完全抵得上半年的炒货买卖收入,相信打死他也不会再用“最好炒货”的词语做广告。

  再说,杭州方林富炒货店违规使用“最好炒货”词语做广告,只是在有限的外包装袋上印制,并不是通过媒体、网络等大肆宣传,实质上并没有多少广告恶意炒作、形成多少实质的伤害,以及违法违规收入等,且是初犯也是首次被查。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法律的法律,高于广告法的效力),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既考虑违法事实,也考虑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的原则,以及行政违法非恶意且轻微首次不罚以教育为主等规定和执法惯例,都是可以考虑对该炒货店做出不罚而以警告教育为主,或在20万罚款的决定基础上最终决定给予轻微处罚等。

  反过来再看,《广告法》的规定虽然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使用“最”等极限用词做广告,罚则中也明确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显然,这样规定的公平性和严谨性值得商榷。一者,何为明知和应知没有明确定义,不易界定;二者,不分经营者大小一旦违法一律按20万-100万罚款,可能不公。比如同样的违法和情节,一个年产值20万元和一个年产值2000万元的企业,都按相同的(区间)标准处罚,是不可能符合处罚应有公平合理原则的,也不符合处罚的本意。

  也就是说,对方林富给予20万的罚款,有很大不符合“合法合理相统一”的行政处罚原则之处,进而行政处罚效力也有待再议。

  曾记得,两个月前,当杭州方林福炒货因“最”字被罚20万的时候,舆论在肯定当地执法部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同时,一个关键的争议点就是这样的“依法处罚”到底合不合理,人们期望当地市场执法部门能够在接下来的听证环节,很好吸收公众意见,给予不但合法更应合理的行政处罚。但显然,就目前的结果来看是有些令人失望的。

  法律不外乎情理。行政罚款根本目的是在维护社会和市场的相关秩序,如果不用罚款或少罚款的方式就能起到教育和引导的目的,就不应该首先扬起罚款的大棒不放,而是选用行政警告、说服教育等手段。不过还好,即便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做出了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但也不是最终的处理决定,还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可帮助方林富。

  期望杭州有关复议部门和讼诉部门,接下来能够在现有法律框架和人性执法惯例下,对“最好炒货”案最终做出决定前,能够更多站在行政执法合理化、人性化角度审视该案,合理合法合情地对该案作出处理,体现法律与人性、公平的相得益彰。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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