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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市场二元主导下的标准体系

2018年02月22日 14:22   来源:中国质量报   

  □彭钰栋

  标准体系是指各类标准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关联而构成的一个框架,该体系的完整、融洽对于标准化工作的成败具有深远的影响。根据2009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指南》的总结,国家标准体系有4个方面的重大意义:保证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工程,整体加强我国国际标准化地位的战略需要,全面提升我国标准化水平的战略任务,应对当前严峻经济形势的重大举措。

  此次修订后的《标准化法》虽然没有在条文中直接使用“标准体系”这个概念,但是标准体系改革和完善是本次修法的核心目标之一。1988年《标准化法》所确定的标准体系是以政府标准占据绝对支配地位,唯一的市场标准是仅仅在企业内部实施的企业标准,而国外标准化活动中占据绝对支配地位的团体标准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从国务院于2015年3月下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开始,改革国家标准体系就成为此次标准化法修订和标准化工作全面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修订后的《标准化法》对我国的标准体系做些深层次的变革,构建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标准体系,并为强制性标准守底线、推荐性标准保基本、企业标准强质量,在技术发展快、市场创新活跃的领域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团体标准的目标提供了制度基础。

  修订后的《标准化法》第2条对旧有标准体系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我们可以标准的层级和标准的效力两个方面予以理解:

  第一,从标准的制定主体层级上来看,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五类。修订后的《标准化法》改变了政府单一供给的旧有标准体系,新增了团体标准,形成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按照制定主体进行分类,对于标准的实施和监管也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属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具体来说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团体标准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企业标准由企业或企业联合制定。通过五类标准的相互配合,建立了政府和市场二元主导的标准制定管理体系,不再把标准化的工作当作政府的事情,让更多更好的标准回归市场又来源于市场,在市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团体标准的建设已经成为近几年标准化工作中的创新热点。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强调了改革标准供给体系的重要性,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目前,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在2016年2月发布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在2016年11月发布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这些政府部门培育团体标准的政策势必有利于团体标准的快速和健康发展。但是作为市场主导的团体标准,其未来的繁荣发展必须依靠市场的自主积极性,这要求政府对团体标准的干预要适度和精准,避免团体标准沦为政府的附庸。同时,各类社会组织从事团体标准化工作时,也应当有市场竞争意识:在遵循标准化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积极的探索科学有效的标准制定机制,同时选择合适的行业、区域等推广其标准的实施,从而提高团体标准的整体效益。

  第二,从标准的效力来看,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遵循市场标准自愿采用原则。修订后的《标准化法》整合了标准制定的主体和标准的效力两个方面,在沿用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体系同时,一般性的废除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并且强制性和推荐性的分类只适用于政府制定的标准,对于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则不称其是否具有强制性或推荐性。具体而言,强制性标准仅有国家标准一级,原有的行业强制性标准和地方强制性标准或整合或废除地纳入现有单一的强制性标准体系,并且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推荐性标准则包括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即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但国家将采取一些鼓励和优惠措施,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为自愿标准,由市场自愿采用。企业标准为企业自用标准,是企业对企业内部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总而言之,各级政府、各类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在制定标准和实施标准时,都应当把标准体系建设视为标准化工作的一项核心理念。修订后的《标准化法》所规定的标准体系,在标准层级方面更加清晰,在标准效力层面更加合理。对于政府和市场二者在标准的制定和监管中的关系和作用进行了科学化、体系化的规定。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的有效实施,则有利于完善标准体系的结构和布局,整体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全面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化领域的地位和实力。同时,体系建设工程的有效实施,将极大地推动我国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标准实施监督体系、标准化人才培养体系、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等保障体系的全面改革和创新,这是我国标准化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基础工作。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标准与法治问题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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