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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评:完善捐赠机制 让更多海外文物"回家"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Email推荐】 【关闭窗口 2006年04月19日 08:52
李韵 张倩

    此外,1999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定为公益性捐赠,但国家同时又规定内资企业只有向12家非营利机构的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才允许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而这12家机构中不包含任何一家文物、博物馆机构,这无异于给原本就不太平坦的国内文物捐赠之路又平添了一道障碍。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说:“正是由于宏观政策的不合理性,导致了企业、个人对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捐赠寥寥无几,也是目前我国文物、博物馆类非营利机构募捐水平低下、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弱化的症结所在。”为了使文物回流的通道更加顺畅,机制更加完善,他在今年“两会”期间递交了一份提案,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研究放宽对用于公益文化事业捐赠的所得税优惠幅度,制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更加切实、到位的减免税政策。在即将开征的遗产继承税中,向文物、博物馆机构捐赠文物者,其所捐文物不计入遗产继承所得,并可抵免相应金额的遗产继承税。文物、博物馆机构从境外抢救性收购文物或接受境外捐赠文物、物资、款项,入关时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文物有序回流 众人携手齐心

    业内专家反复强调,要提倡和引导有序的回流,反对盲目回流。

    国家文物局原顾问谢辰生提醒众人,在文物购买的热潮之中要冷静思考、理性从事:“我国流失在海外的文物数量繁多,情况也十分复杂。如果不分情况,一味去用钱购买,就相当于承认了这部分文物的合法性,于情于理都难以接受。”

    国家文物局信息咨询中心鉴定研究室主任张习武也希望:“一方面企业和个人能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眼力,分清楚文物的来源和渠道,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抢以致哄抬价格的现象。用远远超于文物价值的价格购回这些文物是一种资源的浪费,甚至给正常渠道的文物回归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希望国家可以给予相关的政策保证,加强宏观调控,针对民间回流的不同目的,能有更便捷细致的处理办法,以更好地完善国内文物市场体系。这样也更利于藏宝于民。”

    “希望这件象征着中国历史上的繁荣和见证了中国统一的吉祥物回家后,还将见证中国的重新崛起和富强。我有一个梦想,梦想所有流失海外的中国国宝都能回家……”这是高美斯先生在“咸阳宫”战国青铜鼎回到故土时的深情祝福。让流失海外的国宝回家,是所有中国人和热爱中华文明的人们长久以来难以释怀的情结。

    链接

    ■新中国成立初期,周恩来总理曾亲自筹划,用48万元港币购回三希堂法帖中的《中秋帖》、《伯远帖》以及《五牛图》等稀世珍宝。近10多年来,拍卖市场已经成为海外中国文物回流的重要渠道。

    ■2002年财政部与国家文物局共同启动了“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研山铭》是启用这一专项经费回归的第一件文物。而当年北京首都图书馆和上海博物馆分别以800万元购得《孔子弟子像》(手绘善本)和以创历年古籍拍卖价格最高纪录的990万元购得《钱境塘藏历代名人书札》,都体现了政府对回购海外中国文物的支持。

    ■2002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允许民间通过购买、拍卖等多种方式取得文物并可依法流通,其结果就是“藏宝于民”热潮的兴起。

    ■目前在47个国家的200多家博物馆中有中国文物167万件,民间藏中国文物是馆藏数量的10倍。但海外藏中国文物与流失海外中国文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流失文物,应该理解为鸦片战争后到新中国成立的这100余年间,因战争抢掠、盗凿、盗掘等不道德的和非法的手段而流失到海外的中国文物。而海外藏中国文物的范围要宽泛得多,还有很多是通过古代正常贸易、赠送等正当途径到海外的。(辑自中新网)

伯远帖全图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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