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旅局提示:文艺类校外培训单次缴费不要超过5000元

2024-01-17 07:5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寒假即将来临,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近日发布提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广大学员及家长在选择参加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时,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预付资金的安全。

  北京市文旅局提醒,按照《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为保障缴纳的培训预付费用安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预付费用,需全额存入该机构的预付费存管专用账户。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要规范签订培训合同。参照《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学员或家长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文本,对合同中双方权利和违约责任、培训内容、培训期限、时间安排、收费金额及退费标准与办法等条款做审查确认,请学员及家长妥善保管好合同文本,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市文旅局提醒,如发现超额超期收取预付培训费用、预付培训费用未全额纳入存管专用账户的培训机构,请及时向市文化和旅游局、属地区文化和旅游局进行反映,反映材料请明确所在区及合同内载明的培训机构所属企业规范名称。

  据了解,自2023年12月22日起,《办法》正式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北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等五大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其明确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学员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退费办法等事项,并对涉及学员义务或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权利的内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30日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指定或强制学员使用预付费方式。

 

查看余下全文
(责任编辑:王惠绵)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化产业 > 文化大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北京市文旅局提示:文艺类校外培训单次缴费不要超过5000元

2024年01月17日 07:5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孟刚

  寒假即将来临,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近日发布提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广大学员及家长在选择参加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时,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预付资金的安全。

  北京市文旅局提醒,按照《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为保障缴纳的培训预付费用安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预付费用,需全额存入该机构的预付费存管专用账户。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要规范签订培训合同。参照《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学员或家长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文本,对合同中双方权利和违约责任、培训内容、培训期限、时间安排、收费金额及退费标准与办法等条款做审查确认,请学员及家长妥善保管好合同文本,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市文旅局提醒,如发现超额超期收取预付培训费用、预付培训费用未全额纳入存管专用账户的培训机构,请及时向市文化和旅游局、属地区文化和旅游局进行反映,反映材料请明确所在区及合同内载明的培训机构所属企业规范名称。

  据了解,自2023年12月22日起,《办法》正式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北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等五大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其明确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学员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退费办法等事项,并对涉及学员义务或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权利的内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30日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指定或强制学员使用预付费方式。

 

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进入文化产业频道>>>>>

(责任编辑:王惠绵)

  • 1
  • 2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