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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全文

 编者按
与8月27日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今日证监会公布的55条正式版主要有四方面的变动。这些变动主要体现在明确股改定义、股改前置条件及股改方案内容等方面。总共作出了151处修改,涉及45条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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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不是万能的,但没钱却是万万不能的,同样,解决股权分置不是万能的,但股权分置如果不解决,则涉及证券市场发展的诸多问题都有变成镜中月,水中花的危险。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今日出台
    在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毕后,经过修改完善,中国证监会4日正式发布并实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会对操作程序、改革方案、改革主体、中介机构、监管措施等内容以及部分文字作了修订。据统计,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所作的修改共有151处,涉及45条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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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要点解读  
 
一是对改革动议的提出作了调整。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股东会议的合议形式。 三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有所改进。 四是对改革方案的修改提出了限制性要求。 五是停牌安排不同于试点阶段。
首次明确股改定义 异常公司股改前置条件更严格 股价稳定措施不是"必备条款" 确保承诺条款落实
《管理办法》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采取了必要的限制措施,防止逃避承诺义务:“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担保措施。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为防止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逃避承诺义务,《管理办法》还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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