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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促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

2005年09月05日 10:49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自9月4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分八章,55条,6300余字。《管理办法》规定,改革方案应当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并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管理办法》对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采取了必要的限制措施,防止逃避承诺义务。文件明确,“非流通股股东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相适应,或者由承诺方提供履行承诺事项的担保措施。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忠实履行承诺的声明”。同时,为防止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逃避承诺义务,《管理办法》还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诺的除外”。

    《管理办法》明确了有关中介机构对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义务的监督职责。此外,还明确非流通股股东违反承诺义务以及保荐机构未能履行有关督导职责的法律责任。

    这位发言人表示,证监会8月26日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350份。证监会对操作程序、改革方案、改革主体、中介机构、监管措施等内容以及部分文字作了修订。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所作的修改共有151处,涉及45条。 

    发言人说,在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安排方面,《管理办法》与试点期间相比作出了五处主要调整,涉及改革动议、合议制度、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协商时间安排、改革方案修改和停牌安排等方面。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