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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全文

2009年11月01日 09:14   来源:新华社   

    第七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二条  驻外外交机构或者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奖励:

    (一)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为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他正当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战乱等特定艰苦环境中有突出事迹的;

    (五)为保护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七)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突出的;

    (八)有其他突出表现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三十三条  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害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二)擅自脱离驻外外交机构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七)不服从调遣,拒绝赴派往的岗位工作的;

    (八)有其他违法或者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驻外外交机构进行奖励,对驻外外交人员给予奖励或者惩戒。

    第八章  工资和福利

    第三十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实行职务、衔级与级别相结合的驻外工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驻外外交人员工资调整机制,适时调整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

    第三十七条  驻外外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贴。

    第三十八条  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九条  驻外外交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和任期假。

(责任编辑:王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