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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全文

2009年11月01日 09:14   来源:新华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

    第三条  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会同其他派出部门对驻外外交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五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根据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

    (三)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

    (四)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

    (六)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

    (七)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

    (八)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

    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在国的代表。

    第六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五)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

    (六)具有常驻国外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1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尊严;

    (二)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尊重驻在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服从派出部门的调遣,遵守驻外外交机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五)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不得在驻外工作期间辞职;

    (七)按照规定向驻外外交机构和派出部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驻外外交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与常驻国外工作、生活相适应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三)在驻外工作期间不被辞退;

    (四)派遣前和驻外工作期间参加培训;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驻外外交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驻外工作期间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

    驻外外交人员不得滥用特权和豁免,未经批准不得放弃特权和豁免。

(责任编辑:王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