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三倍索赔 法院仅支持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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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三倍索赔 法院仅支持退款

2025年08月10日 06:56   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   张雪泓 通讯员 王垚

如果消费者“知假买假”,以此维权求赔偿,“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的诉求能被法院支持吗?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知假买假”引发的食品安全赔偿纠纷案,判决支持消费者退货,但不支持其三倍赔偿请求。

李某在某公司购买了350盒规格为80g的预包装红茶,每盒98元,总计花费34300元。随后,他主张该产品生产商与虚假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对应,且未标注配料表及生产者联系方式、质量等级等重要信息。李某以假冒伪劣产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等为由,起诉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据了解,此前,李某已两次购买过同款产品,分别为40盒、150盒,花费18000余元,且就这些产品以他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支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大兴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李某提交的发票和付款记录,李某与某公司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李某提供的12315平台举报反馈结果及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能够证明其在某公司购买的案涉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但本案中,根据李某自述的购买目的、购买次数和数量,结合其职业身份、过往诉讼案件情况,难以认定其购买案涉产品系基于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故对李某请求某公司退回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请求某公司支付价款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以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为主要目的,是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手段而非目的,应以“过罚相当”为原则。对于连续多次购买同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分别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情况,消费者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不因“明知”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而丧失,但惩罚性赔偿责任范围应以连续交易整体情况综合考量,剔除背离正常生活消费所需的部分后予以确定。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