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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原董事长不服处罚起诉证监会被驳

2018年05月24日 07:19   来源:北京晨报   

  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欣泰电气被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罚,公司原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温德乙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罚款,且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温德乙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中针对自己的部分,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法院就两案公开宣判,两案一审均驳回了原告温德乙的诉讼请求。

  上市公司违法

  老总被罚起诉

  因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2016年7月,中国证监会责令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其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并对时任公司董事长温德乙给予警告,处以892万元罚款,同时对温德乙决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同年9月6日起,欣泰电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决定暂停上市,这也是我国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电气、温德乙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复议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后,温德乙向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今年2月28日,市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温德乙主张,首先证监会没有区分他作为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的不同身份,他并未实施过指使发行人欺诈发行的行为,而证监会对他分别按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予以处罚,违反了相应原则。此外,温德乙认为自己已经主动、尽力地消除影响后果,证监会不宜对他施加严厉处罚和终身市场禁入。

  据了解,因本案的事实与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具有关联性,因此市一中院对温德乙诉中国证监会两案裁定中止审理。今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就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作出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一中院恢复了温德乙案的审理。

  处罚决定合规

  判决驳回起诉

  本周一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欣泰电气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而原告个人诸多违法行为是在未经董事会讨论情况下,基于个人意志进行决策,明显超出了董事长的职权范畴。原告在实施上述指使行为时,不存在与董事长身份重合的问题。依照《证券法》规定,原告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对于被诉禁入决定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欣泰电气实施了欺诈发行以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其中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更导致公司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取得发行核准并上市。

  因此,是原告策划实施了重大违反法律的活动,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均明显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应当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相关情形。被诉禁入决定对原告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不违反原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裁量幅度无明显不当。

  综上,被诉处罚决定、被诉禁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及禁入措施均无明显不当,被诉复议决定予以维持亦无不当。

  最终,北京市一中院对两案均判决驳回了温德乙的诉讼请求。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责任编辑:马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