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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原董事长温德乙诉证监会处罚不当被法院一审驳回

2018年05月21日 15:37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1日讯(记者李万祥)5月2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原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温德乙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证券市场禁入决定两案公开宣判。两案一审均判决驳回了原告温德乙的诉讼请求。

  2016年7月,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欣泰电气被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罚。欣泰电气原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也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温德乙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中针对自己的部分,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今年2月28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温德乙主张,其一,被告认定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二,被告没有区分其作为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的不同身份,其并未实施过指使发行人欺诈发行的行为,被告对其分别按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予以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温德乙同时表示,被告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原告已主动、尽力消除影响后果,综合本案证据、事实、法律以及实际情况,不宜对其施加严厉处罚和终身市场禁入。否则,原告将难以投入精力与成本继续挽救公司,从而使得公司面临破产清算等严重后果,故恳请法院予以审慎判决。

  因案件事实与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具有关联性,北京一中院对温德乙诉中国证监会两案裁定中止审理。

  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北京一中院驳回欣泰电气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该案生效后,北京一中院恢复了温德乙案的审理。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只要违法行为具有单一性,处罚机关即不得对于当事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单位违法案件中,对于个人责任的处断,首先应当以个人实施的单个行为作为判断基础,再进一步结合其个人行为能否为单位集合意志所涵盖,综合判断其行为的单一性。本案中,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所实施的行为,独立于公司集合意志,其应当为实施的数个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禁入决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欣泰电气实施了欺诈发行以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其中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更导致欣泰电气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取得发行核准并上市。原告策划实施了重大违反法律的活动,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均明显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中规定的应当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相关情形。被诉禁入决定对原告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不违反原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裁量幅度亦无明显不当。

(责任编辑: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