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0日讯 上交所网站近日披露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李宁、吴鹏、黄艺彬、李婉璐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4号)、关于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郑扬、陈实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5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作为相关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的保荐人,李宁、吴鹏、黄艺彬、李婉璐作为中信证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郑扬、陈实作为国投证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中信证券、国投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申请过程中,出具了相关项目适用再融资分类审核机制的核查意见。经查明,中信证券、国投证券最近一年因首发上市业务受到其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以下简称《审核规则》)规定的“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得适用再融资分类审核机制。中信证券、国投证券未及时向上交所报告上述情况,出具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中信证券、国投证券未审慎关注可能影响审核程序适用的事项,出具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李宁、吴鹏、黄艺彬、李婉璐、郑扬、陈实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宁、吴鹏、黄艺彬、李婉璐予以监管警示;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郑扬、陈实予以监管警示。
据红星新闻5月18日报道,上交所网站显示,国投电力主板再融资项目于2024年10月获得受理,于今年1月22日获得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该项目的保荐机构有两家,分别是中信证券和国投证券,保荐代表人有四名,分别为李宁、吴鹏、郑扬、陈实。巧合的是,负责该项目的国投证券两名保代与上述被监管警示的两名保代同名。
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第十七条: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募集说明书、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经营情况、风险和发展前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上市公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对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符合以下条件的,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经履行审核程序,可以不进行审核问询,出具审核报告: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最近连续两个年度的信息披露评价结果为A;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情形。
保荐人应当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前款条件出具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一)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三)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简易程序规定的融资总额仅包括通过简易程序募集的资金金额,不通过简易程序募集的资金不纳入计算的范围。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第三十九条:本所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
(一)制作、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擅自改动募集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审核工作开展;
(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程度;
(四)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由;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且未说明理由;
(六)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或者未及时披露;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4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李宁、吴鹏、黄艺彬、李婉璐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李宁,保荐代表人;
吴鹏,保荐代表人;
黄艺彬,保荐代表人;
李婉璐,保荐代表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相关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的保荐人,李宁、吴鹏、黄艺彬、李婉璐作为中信证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违规情况
中信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申请过程中,出具了相关项目适用再融资分类审核机制的核查意见。经查明,中信证券最近一年因首发上市业务受到其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以下简称《审核规则》)规定的“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得适用再融资分类审核机制。中信证券未及时向本所报告上述情况,出具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中信证券未审慎关注可能影响审核程序适用的事项,出具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李宁、吴鹏、黄艺彬、李婉璐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宁、吴鹏、黄艺彬、李婉璐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
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保荐工作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5月14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5号
关于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郑扬、陈实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郑扬,保荐代表人;
陈实,保荐代表人。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作为相关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的保荐人,郑扬、陈实作为国投证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违规情况
国投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申请过程中,出具了相关项目适用再融资分类审核机制的核查意见。经查明,国投证券最近一年因首发上市业务受到其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3年)(以下简称《审核规则》)规定的“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得适用再融资分类审核机制。国投证券未及时向本所报告上述情况,出具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国投证券未审慎关注可能影响审核程序适用的事项,出具的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郑扬、陈实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郑扬、陈实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
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保荐工作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