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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非国有经济报告:转变增长方式增速高位回调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2月07日 07:16
夏小林


    二、主要政策取向

    2005年非国有部门的体制和政策待遇获得突破性的改善,并加快步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主要标志,一是上半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年内已经有十多个部门出台了配套政策,20多个省市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是下半年中共中央发表“十一五规划建议”,提出在“十一五”期间,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这展示了中国“十一五”时期所有制调整的政策取向。

    三是政府进一步完善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缓解当前发展阶段上各种内外矛盾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

    2005年四季度的主要政策取向是:

    (一)“十一五”规划。中央提出“十一五”期间“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规划。

    “十一五规划建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和严格控制建设占地,确保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至此,有关“土地私有化”的建议再次落空。

    (二)市场准入。2006年我国进入加入W TO“后过渡期”,商务部制订应对措施:加强信息指导;制订“后过渡期”应对方案;运用好贸易救助措施,维护产业生存和发展环境;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措施;创立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制度;加大产业安全知识和规则培训力度。

    商务部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体系及管理制度,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

    商务部等制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央行研究局负责人表示,国家将允许社会资本和外资参股现有的中国金融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和改造,并适当放宽他们入股金融机构的比例。

    政府酝酿确立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对其进行开放式监管。

    政府制定私营企业发行企业债的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

    政府进一步完善军工科研生产配套领域向私营企业开放的政策。

    民航服务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变“内部垄断”的不合理现象。

    (三)转变增长方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办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会议强调,部分行业产能过剩是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消化这些过剩能力是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加大企业改革重组和改造力度,促进优胜劣汰;要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行业准入标准,提升产业素质,加强资源节约和环保。

    国务院原则通过《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并将环保纳入地方政府和干部考核体系。

    国家发改委全国工业发展会议工作报告提出,2006年要继续稳定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和贯彻好重要行业的规划和产业政策,积极推进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

    国家安监局公布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草案,提出要把安全生产规划、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及投资计划;要把安全生产摆在与人口、资源、环境同等重要的位置。

    (四)财政金融。财政部负责人表示,今后要加强对要素收入的征税。将对资源类产品开征权利金和“特别收益金”,亦及“暴利税”,其中针对矿产的特别收益金计划在2006年开征。针对土地以及房地产开征的物业税正处于准备阶段。

    税务总局开始修订和补充反避税条款。主要内容有,对关联企业的判定进行补充和调整;增列限制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条款(包括受控外国公司条款);增列限制资本弱化的条款。

    我国将于2007年起结束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这之前登陆的外资企业将享受5年的过渡期。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之一,就是内外资所得税法合并。

    我国取消农业税。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将探索实现统一城乡税制的方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指出,近年来,中国金融部门不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据人民银行的抽样调查显示,近几年来的中小企业贷款占全社会信贷资产总量的比例均在50%以上,与中小企业对GDP的贡献率基本相当。银行将继续加快金融创新,主要措施包括鼓励商业银行加大贷款营销力度、发现和培育潜在客户群体、合理利用资金定价手段覆盖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结合中小企业特点进行管理制度改革等。

    (五)中小企业政策。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负责人说,各地区、各部门都出台了一批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落实“非公经济36条”的配套措施,体现在八个方面:财政支持;金融支持;创业支持;鼓励利用外资;技术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支持;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利。

    (六)中国大企业的所有制构成。2005年四季度,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04年中国大型工业企业共2154家,公有制企业仍为大型企业主体,私营企业118家(占比为5.48%),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476家(占比为22.10%)。“中国企业1000大”中,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有934个席位,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席位很少。同年三季度中国企联发布的2004年中国企业500强

    的所有制结构状况是,国有企业继续保持绝对强势地位,非国有投资主体和海外投资主体参与度一直偏低。在500强企业中,私营企业79家,占500强总户数的15.8%;资产占全部企业资产总额的2.93%;实现利润占6.69%。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有356家,占企业总数的71.2%;年末资产占全部企业资产总额的92.73%;从业人数占91.2%。到目前为止,中国产业的骨架和龙头,还是由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为主体的大企业构成的。在竞争性较强的行业中,虽然外商和港澳台商控制的大企业比较多,外商控股行业龙头企业的现象在增多,但私营大企业的数量也有较快的增长。

    (七)就业、《劳动法》和创业。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再就业人员和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要提供优惠政策,对于当年吸纳再就业人员的小型企业要在税收和社会保险方面予以减免和补贴。

    国务院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其中要求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覆盖范围,统一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

    劳动社会保障部负责人表示,将采取措施进一步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环境,一是进一步消除限制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歧视性政策;二是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三是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四是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法制的普及宣传工作。

    劳动社会保障部计划在2006年开始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试点,涉及农民工流动就业、就业服务与培训、生活保障、工资和劳动保护等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显示,贯彻实施《劳动法》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在建筑、轻工、服装、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小型非公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五大问题是: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建筑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还很突出。3、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一些生产季节性强、突击任务多的企业,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劳动者很少有正常休息日。

    工伤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不少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被企业解雇或者不发工资。4、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保。5、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许多地方没有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对已查处的案件惩处力度不够。执法检查组建议: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抓紧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参保问题;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抓紧制定有关法律,加快劳动法制建设。至此,有关政府不干预劳动力市场(包括取消最低工资制度)的建议再次落空。

    发改委等10部委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将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用税收优惠鼓励其增加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等。

    (八)国资转让和减持比例底线。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证监会联合下发《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六部委将于2006年一季度开始为期半年的国有产权转让检查,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或批准。

    国家国资委初定股权分置二批试点国企减持比例底线:第一类,国家绝对控股的企业,国家控股比例底线为51%;第二类,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控股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35%;第三类,大量竞争性行业和领域的上市公司,按照25%左右的股权比例决定资金进退。

    国家国资委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后,国资持股比例下限按8个行业5类划分。8大行业包括农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业、资源、金融保险、零售、运输、文化传媒业。5大类分别是,第一类,国家安全行业,国资持股约60%;第二类,资源及高新技术行业,国资持股约51%;第三类,农业及制造业,国资持股约35%;第四类,大量竞争性上市公司,国资持股约25%;第五类,零售行业,国资持股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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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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