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检验检疫局 透过名词看新意

2009年09月01日 10:34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学习《办法》时,对如下10个新名词印象深刻。

  有效性:出现在《办法》中的第一条,由旧规定的“规范”监管到《办法》的提高监管科学“有效性”,这代表着商品检验形势的发展对商品检验工作的一种新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大通关势在必行的需求与进出口商品检验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这就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必须千方百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从检验监管制度的改革中要效率、求平衡、谋发展,改变注重检验而忽视监管的做法,突出检验监管的重点项目、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和重点企业,实现“管得好、抓得严、放得快”。

  诚实守信:在《办法》中,“诚实守信”成为确定、调整检验监管方式的重要依据,这有利于加快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同时,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也是国务院“三定”规定赋予检验检疫部门的重要职责。我国在经济转型中,市场经济体制内在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明显滞后,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把监管与企业诚信建设结合起来,按照守信收益、失信惩戒的制度,不断强化企业质量诚信意识。

  责任意识:企业作为产品的制造者理应对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近年来,少数出口企业质量意识不高,政府监管部门长期过多承担了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因此,必须通过严格执行《办法》,树立生产企业是产品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使我们检验监管方式与WTO框架下的国际做法接轨。

  风险分级:“风险分级”这个新名词的登场使《办法》完成了从旧分类管理办法中一维分类,即以企业类别为分类因素的做法向二维分类,即同时将企业类别、产品风险等级两个因素作为分类因素的转变。二维分类管理模式更加突出了产品风险分级的重要性,更加有利于应对当今层出不穷的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挑战,突破了以往只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导致检验监管措施不能随产品敏感因子不同而灵活变动的制约。

  组织:在企业分类的评定上,《办法》中的检验检疫的“组织”取代了原来的企业“申请”,意味着《办法》将全部由我检验检疫机构主动实施,充分体现了在我国外贸出口形势严峻的关键时期,我检验检疫部门提高服务企业、科学监管能力的主动性和履行职能,提高科学规划的前瞻性。同时,也有利于消除在实际实施中,某些企业因为得不到优惠便利而放弃参与分类申请而留下的推广“死角”。

  分类指南:《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分类指南》,规范分类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这种以类似直接附件形式出现的“指南”在旧规定中是没有的,这确保了在《办法》给予各直属局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实施分类管理权限前提下的权威性与统一性,也在一定程度提高了可操作性。

  综合评定:《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出现的“综合评定”,代表着《办法》的企业分类工作改变了按照旧规定中考核的“条件”,进行逐项比照的评定方法,而代之以《办法》中的“要素”,加上产品风险分级中产品特性、质量数据以及敏感因子三大“要素”进行综合评定,这就有如体现了我检验检疫部门的企业分类标准由“应试教育”的标准答案向“素质教育”的参考答案改进,更加符合现行《商检法》全面合格评定的思路。

  追溯能力:近年来,国际贸易摩擦及技术贸易壁垒不断增多,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国际化、政治化趋势不断加强,这必将要求出口企业从原料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建立查验制度和产品质量档案,促进企业建立出口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做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产品可召回,当产品出现不合格或遭受国外通报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把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因此,《办法》多次强调“追溯能力”,目的就在于要求我检验检疫部门实现对企业可追溯监管工作的常态化。

  五种方式:《办法》明确规定了“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等五种检验监管方式,这是对旧规定的一大完善,也是对检验监管模式进行的丰富,尤其增加了“验证监管方式”和“信用监管方式”,使五种检验监管方式的划分突破了原抽批检验为主的模式,提高了针对性监管,突出了差异化管理,实现了监管的有效性。

  下列产品:“下列产品”出现在《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货物、剧毒化学品及其包装,还有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出口产品都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这一改以往旧的分类管理办法把这类产品纳入不适用范围的做法,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危险货物安全特性管理比较薄弱以及危险商品和商品并行存在于同一检验检体系中的尴尬状况,有望有效消除因危险品检验监管体系和商品管理体系不一致、不对接所带来的检验监管上的漏洞。

(责任编辑:裴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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