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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提醒外贸企业:2017年进出境商品目录有调整

2017年01月05日 10:32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南通1月5日讯 (通讯员李林中)2016年12月27日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6年第131号公告,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

  中国经济网记者获悉,调整取消12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的监管条件“A/B”,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将17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监管条件由“A/B”调整为“A/”,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取消168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17年海关商品HS编号调整情况,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外贸企业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信息公开栏目,查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查阅《2016-201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转换对照表》(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835599.htm)。上述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责任编辑: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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