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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现药价谈判成果需冲破利益藩篱

2016年08月12日 07:14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报道,近日国家卫计委公布了各地将谈判药品纳入各类医保合规费用范围的进展情况。国家药价谈判后,治疗乙肝、肺癌的三种药品,降价幅度达到一半以上。目前,已有21个省份将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等医保,为不少患者节省了费用,但多数省份未将谈判药品纳入城镇医保。

  国家药价谈判,即允诺特定药品进入医保名录,借此换取相关药企降价让利的实惠。网民认为,这本是一项多方共赢的探索,现实中却遭遇部门壁垒,以至于“谈判药品”迟迟进不了医保目录,很多老百姓因此享受不到药价谈判的成果。当前,迫切需要冲破利益藩篱,建立起良性的谈判运行机制,并形成刚性制度,让这一惠民政策尽早实实在在地惠民。

  受部门壁垒掣肘

  “落实国家药价谈判成果,之所以不够快速反应,不是因为会增加更多负担,导致医保体系遭受冲击而不能承受,而在于各个地区、各个部门之间协调力度不够,产生掣肘。”网民“赵强”说。

  网民“然玉”认为,此番药品价格谈判的牵头主体是国家卫计委药政司,而落实谈判成果却取决于掌管着医保基金的省级人社部门。这种跨层级、跨系统的“职能总动员”,势必会受到部门壁垒以及利益博弈的掣肘。

  有网民称,国家药品价格谈判,从来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它所牵扯的,乃是不同主管部门的职能协调,甚至是不同公众群体间的利益再分配。但凡各方都能出于公心、不带私利地参与其中,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就有望走向一个更好的状态。还有网民表示,将国家药价谈判药品纳入医保,如果新农合和西部贫困地区的医保都可以承受,城镇与其他地区的医保体系当然没有经济上的理由拒绝。

  应形成刚性制度

  不少网民呼吁,积极落实国家药价谈判成果,利国利民,善莫大焉。各地区、各部门,应该摒弃地区利益、部门利益的局限,通力合作,尽快让更多的民众便利地享受到国家药价谈判的成果。

  网民“李红梅”认为,以国际经验对照我国首轮药价谈判的实践,结合我国国情,各联席部门应总结经验,建立明确的分工责任制,比如药企协调、患者筛查、药品评价、资金准备、价格拍板、医保衔接等明确负责部门,建立良性的谈判运行机制,并形成刚性的落实制度,促使各地尽快执行谈判药价。

  网民“罗志华”认为,此次谈判只涉及三种药品,将来会有更多药品通过谈判降价。从这次经验来看,只有完善谈判机制,谈判才容易出成果,成果才容易变成现实。具体而言,谈判之前先得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商与配合。(记者 陈伟 整理)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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