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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谞:网络食安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突出四大原则

2016年07月14日 16:21   来源:中国经济网   

图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记者 佟明彪)7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介绍,我国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是一个非常新的办法,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体现很多新的理念、新的特点,其中就突出了风险管理,透明性,科学治理和社会共治等原则。 

  以下是发言实录: 

  陈谞: 

  刚才我讲《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是一个非常新的办法,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在这里体现很多新的理念、新的特点。 

  第一,《食品安全法》里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贯彻风险管理的原则,所以我们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时候也突出风险管理的这一原则。在分析网络食品交易风险的实际状况的基础上,我们根据风险的程度,对不同主体和交易行为的特点,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一些监管措施,实现了监管力度与风险大小相适应。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来管辖。对于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危害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的结果地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来进行管辖。在《办法》里面是按照风险管理原则。 

  第二,突出透明原则。《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的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办法》还规定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完成收到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的备案工作后七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相关的备案信息。 

  第三,突出科学治理的原则。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是依托网络技术的发展,是一个技术发展的产物。网络食品交易的主体之间的活动形式是通过网络形成的海量交易信息数据来完成的。因此技术化、信息化是网络食品的核心。监管要因势利导,充分依据科学的手段强化行政监管的信息技术的成份。《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的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证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同时我们在《办法》里还科学设定了平台以及入网生产经营者的一些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四,突出社会共治的原则。一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二是第三方平台既可以是一个被监管者,同时本身又是一个管理者,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依托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一些优势地位,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净化功能,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一些法律义务和责任。谢谢。 

(责任编辑:施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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