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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严惩重处":违法生产乳粉最高罚货款30倍

2015年04月24日 21:09   来源:中国经济网   刘潇潇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和广告法修订草案举行发布会。中国经济网记者王城/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4日讯(记者 刘潇潇)今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表示,本次新法体现出了"严惩重处"的原则,对于违法的生产经营者极大地加强了处罚力度。

  "这次从食品安全法启动修改工作之后,社会各界异口同声,都希望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能对食品违法犯罪分子起到'罚到他倾家荡产'的作用。" 滕佳材表示,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也高度重视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四个最严"的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体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因此,这次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很好地体现了"严惩重处"的原则。

  据介绍,新法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在行政法律责任追究上,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其次,新法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对有一些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而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

  第三,新法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法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四,新法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新法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础上,修改后的新法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新法还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新法中增加了条款,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而现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这方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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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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