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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口水油”制作底料 火锅店老板获刑三年半

2013年09月18日 11:07   来源:宁波日报    郑凌燕 王颖

  餐饮过程中会剩下大量的油脂,有人因此怀疑有不法经营者,将这种“口水油”回收后,重新用于食品加工,慈溪市人民法院近日判决的一起食品犯罪案证明,人们的这种担心并非是猜测。

  慈溪市的郑某是火锅店经营者,郭某是火锅店厨师。为降低经营成本,2012年6月,郭某在郑某的指使下,将经营中产生的餐饮废油予以回收,经过简单提炼后,用于加工火锅底料的“红油”,并用这种“红油”烧制食物,供顾客食用。该行为一直持续至今年春节后被群众举报时。

  慈溪检察机关以郑某、郭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审理时,被告人郑某辩解称,他回收的是“口水油”,而非一般的“地沟油”,两者是有区别的,因此,危害性不大。

  近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郑某、郭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两人在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和获取利益的不同,判处郑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慈溪法院刑事庭法官表示,顾客吃剩的食物中的油脂,无论其名称是什么、以何种方法回收,都属于不可再食用的有毒、有害物品,也就是说,“口水油”与“地沟油”并无实质区别,将它们重新用于食品加工,烧制食物销售,都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应按照相关罪名处罚。食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实行零容忍,应在具体的审判中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精神。(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郑凌燕 王颖)

(责任编辑:施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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