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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食品安全犯罪频发 保健品和猪肉成"重灾区"

2013年06月28日 11:08   来源:南方日报   刘冠南 杨晓梅 许媛媛 崔颖华 邓娟 张青 蔡春

  用双氧水泡出“美味”牛百叶,用铬超标胶囊制成减肥药和假保健品,3年来食品安全犯罪增长近6倍。昨天上午,广州市两级法院对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集中宣判。共判处5案8人,判处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至八年不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李穗辉介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多发于农村或城乡接合部,约占总数的七成。其中白云和增城两区发案较为突出,行为人多租用出租屋或小作坊进行作业,生产规模小、地点隐蔽、分散程度高。

  案犯中近八成为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在初中以下。他们的业务情况大多没有正规的记录,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侦查取证的难度。其中,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为共同犯罪。家庭作坊式案件增多,多为“夫妻档”或“父子档”。

  犯罪对象同时呈现相对集中和分散蔓延的态势。猪肉、保健品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重灾区”,常见的包括在猪饲料中加入“瘦肉精”、私屠病死猪出售、无证生产伪劣保健食品等。同时,水产品、卤制品、冻品、食品油、食盐等日常食品也成为犯罪分子“涉猎”对象。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工业或化工材料、有毒有害添加物对食品进行保鲜、调味,犯罪活动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去年荔湾区法院审结使用化工原料来浸泡加工牛百叶等食品案件5件,审结销售含有隐色孔雀石绿(国家明文规定食品不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水产品案件9件。

  2010年至今,广州两级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审案件112件227人,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由2010年的11件增至2012年的68件,今年1-5月审结此类案件10件。

  ■案例

  360万粒减肥胶囊皆为毒胶囊

  昨天上午,白云区法院对周亚辉等三名被告一审宣判。

  2008年9月起,被告人周亚辉、周亚林租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北村横索工业区3号厂房,从事生产、销售减肥胶囊、咖啡等保健食品。

  2012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在厂房抓获三被告人,并当场缴获不同颜色的胶囊220余万、减肥排毒养颜胶囊360万粒、芦荟便秘通96000粒、咖啡8万包、Hoodi-Da产品1900800粒及原料滑石粉50公斤、大黄150公斤和制假机器8台。经检验,各种胶囊的铬含量在百万分之一至百万分之八不等,均明显超标。此外,还在胶囊中检出西地那非、西布曲明、酚酞等违法成分。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亚辉、周亚林、李光华结伙生产、销售的所谓“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布曲明、西地那非、酚酞等药物成分,胶囊中铬的含量超出规定,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严重,应予以严惩。

  判决周亚辉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

  双氧水泡牛百叶和海参

  荔湾区法院对被告人张营一案作出宣判。

  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张营与妻子黄湾(已判刑)租赁广州市荔湾区大同路和隆里52号、54号,共同投资成立食品加工厂,聘请潘立基、胡富裕(均已判刑)一同在上址用工业火碱、过氧化氢等化工原料加工牛柏叶、海参等食品并销售。

  2012年6月5日,广州市荔湾区清平工商所在上址现场查获赃物牛柏叶800公斤、海参200公斤等食品(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抽检的部分海参含有过氧化氢,部分牛柏叶含有甲醛、过氧化氢),同时缴获作案工具过氧化氢、火碱、硫酸亚铁等化学物品一批,并当场抓获同案人黄湾、潘立基、胡富裕。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张营被公安机关抓获。

  荔湾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营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判决被告人张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兄妹档开铺专卖假调味品

  白云区法院同时对吴彩霞,吴板河两人卖假调味品一案作出判决。

  据了解,两人为亲兄妹关系,均为1986年之后生人。2012年12月始,吴彩霞、吴板河在承租的白云区松洲街增槎路新天铖市场、东旺市场、松北松岗北路档铺,仓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2013年1月18日,公安人员将两被告人抓获,并在上述档铺及仓库缴获共价值192067元的假冒“家乐”、“O·K”、“ARMHAMMER”、“粤盐”、“太太乐”、“星湖”、“甄想记”、“龟甲万”、“乐古”、“双桥”、“致美斋”、“美味源”、“厨邦”、“狮牌”、“味事达”、“地扪”、“雀巢”、“车轮”、“味之素”等注册商标调味品一批。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为,两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两被告人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吴彩霞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吴板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小作坊自酿各种名酒

  天河法院对被告人王厚喜一案作出宣判。

  自2013年1月以来,被告人王厚喜在租住地制作假冒“五粮液”、“剑南春”、“轩尼诗”商标的酒并销售给他人,从中牟利。

  2013年1月28日12时许,王厚喜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查获“五粮液”30瓶、“剑南春”30瓶、“轩尼轩”XO18瓶,并在其租住的房内查获作案工具塑料桶1个。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酒均是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根据缴获的送货单统计,上述被查获的酒价值人民币30000元。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假酒的行为不但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而且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应依法严惩。判决王厚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相关

  牛羊定点屠宰通告发布

  举报“黑牛羊肉”有奖

  南方日报讯 “超市、肉菜市场、农贸市场、肉品专卖店等肉品经营者应当销售纳入肉品安全信息网络进行溯源管理的牛、羊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并索取检疫、检验证明,做好牛、羊肉品进货台账登记,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当日检疫、检验证明并提供有效的销售凭据。”昨日下午,广州市工商局通报,广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穗府〔2013〕15号),对屠宰经营销售牛羊肉品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该通告有效期5年。

  通告鼓励市民举报违法经营牛羊肉品行为。对发现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证照的屠宰厂(场)和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水、灌水、掺假的牛、羊肉品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可通过12315申诉举报热线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记者/刘冠南 通讯员/杨晓梅 许媛媛 崔颖华 邓娟 张青 蔡春)

(责任编辑:韩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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