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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办解读《北京食品安全条例》 网店须“许可”

2013年06月07日 07:50   来源:北京青年报    

  昨天,市食品办相关负责人做客首都之窗解读4月1日正式实施的《北京食品安全条例》。其中,再次强调网店销售食品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否则将面临最高销售额10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能被追究刑责。

  北京市工商局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处处长冀玮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北京新修订的条例又出台一个细则的规定,网络经营食品必须要在工商部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取得许可以后才能进行经营活动。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网店”办照和获得许可,设立了一定的缓冲期。冀玮说,新条例颁布实施之后,网店经营者就应该来办理。工商部门也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在网上经营食品的经营者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工商正在督促其尽快办。

  如果经营者在法律实施以后,继续开展经营活动,一旦被查处的话,处罚会很严厉。据介绍,按照效果法律的规定,货值金额1万以下的5000到10万,5万以上是5到10倍的处罚,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回答“现在新政实施两个月后,有没有受到处罚的网店”的问题时,北京市工商局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处处长冀玮表示,“执法部门正在网上进行排查工作,工商部门注意到有一部分经营者仍属无证经营状态,已要求网络平台的经营商要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工作,一旦查实,我们的处罚措施就会及时跟上。”

  标签:网店许可食品安全法食品质量北京食品安全条例

(责任编辑:王思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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