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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犯罪者终身禁沾食品行当

2013年03月28日 10:26   来源:北京日报   窦红梅

  “食品安全”四个字,分外牵动人心。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上,53名委员全票表决通过《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新条例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同时,由本市质监、工商、卫生、农业等多部门制定的18个配套细则也将陆续实施,新条例及配套细则对市民关注的路边摊贩、餐厨垃圾、现场制售、农家乐、网上售卖食品等,均有了一系列“北京特色”的安全监管办法。

  “北京将对食品安全方面严重失信者实行全行业禁入。”昨天,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与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一起,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市食品办负责人表示,本市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生产经营问题食品构成犯罪的,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亮点1

  重点食品构建全程可追溯制度

  “新条例有很多结合北京实际的‘创新’。比如北京85%的食品是由外埠输入,输入性风险大于自身生产的风险,所以在条例修订中,首次提出了‘安全食品供给体系’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共同推进,将过去监管和控制为主,转变为建设和保障同步推进,并将延伸到全部生产和消费环节。”昨天,市食品办巡视员王建华在解读时说。

  新条例确立了新形势下首都食品安全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将贯彻“以市场换安全、以安全拓市场”的战略思想。

  目前,本市已在乳制品、生猪、牛羊肉等环节实施全程可追溯制度。而今后,有更多重点食品将构建全程可追溯制度。市食品办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应急处处长冯源表示,本市将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归集、共享、公布平台。“一些企业以前不愿公开信息,今后可就不行了。”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须按照规定报送信息,实现重点食品生产、收购、加工、存储、运输、销售全过程安全信息可追溯。

  新条例明确规定,在农产品生产源头,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要建立经营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在生产加工环节,畜禽屠宰企业要建立稳定的货源基地并记录养殖信息,不得收购或屠宰加工无固定基地、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产品;在流通环节,生产经营者要查验记录食品信息并保存2年以上;储运、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的,应当配备冷藏冷冻设施以及具有连续测量和记录温度功能的装置。

  亮点2

  细分19种业态严把许可准入关

  如何把好食品经营的市场“入口”,从源头上防止“病从口入”?新条例在总则中开宗明义地提出“以市场准入”为核心,实施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全过程管理。

  新条例针对北京是特大型消费城市的特点,借鉴香港等地按行业类别发放食品牌照的经验,将食品生产经营细化为食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杂店、食品贸易商、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食品物流配送、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甜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19种具体业态类别,按不同业态类别分别提出不同的许可要求,施行严格的市场准入。

  新条例还以地方法规形式,确立了区域协作机制。2012年3月,北京与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南等8个省区市政府签署了《食品安全联动协作机制备忘录》,建立检测互认、信息共享、案件协作等工作机制。

  以此为基础,条例要求市政府与各相关省区市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案件协查、问题食品处置、全程追溯、检验互认、技术协作等机制。鼓励外埠优质食品进京销售,支持京内外企业签订安全食品供应协议,推动进京食品生产基地提升组织化、标准化、规模化程度,形成安全可靠的食品供应体系。上述规定为区域协作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亮点3

  经营者信用状况决定监管频次

  本市构建多年的“信用管理”机制将在食品安全领域形成重拳。新条例明确规定,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本市各相关部门将把食品许可、日常监督及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确定管理重点和频次。

  “对严重失信者实行全行业禁入。对单位被吊销许可证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冯源表示,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新条例还允许创新和丰富监管手段,提升监督执法和应急反应能力。如发现食品感官性状明显异常时,监管人员可以通过视听图像资料、文字描述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经当事人签字后作为执法证据。此外,监管部门可以将严重违法者的名称、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理决定公示在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者不得擅自揭除、撕毁或遮挡。

  今后,对经评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或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购进或销售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亮点4

  乡镇街道须排查食品安全隐患

  “北京将打造由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市食品办负责人说。

  根据新条例,本市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要求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查监测结果、执法检查情况等信息。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应当及时公布相关情况。而从今天起,本报也将与北京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联动,及时将食品抽检及相关信息第一时间传递给北京市民。

  根据新条例,本市还将制定实施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今后,市食品办将组织协调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以及重点生产企业派驻食品安全监察员,实施驻点监管。

  本市还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和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对食品安全标准缺失,但有证据表明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参考依据。

  今后,食品安全在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相关的政府部门和经营者都要被“追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被列入政府绩效管理评价考核体系。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新条例首次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和组织综合治理等5项职责。与此同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须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必须履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规章制度、配合监管部门检查以及事故报告等6项职责。

(责任编辑:杨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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