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服务类投诉占三成 电视购物保健品虚假宣传严重

2013年05月29日 09:20   来源:法制日报   余瀛波

  记者5月28日从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获悉,2013年一季度,湖北省各级消委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447件。其中,消费者对服务类进行投诉1174件,占投诉总量的33.2%。电视等媒体销售服务、邮政业务服务引起的投诉纠纷日趋严重,误导欺诈时有发生。

  据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介绍,电视等媒体销售服务、邮政业务服务引起的投诉纠纷主要包括:一是利用“名人”现身说法,夸大商品质量和功能。二是用虚假的市场价格衬托商品价格实惠,误导消费者。三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并有意在宣传过程中隐瞒生产厂家、经销商真实信息,规避责任。四是抓住老年消费者渴望健康的心理,将保健品、食品当成药品,宣称具有治疗功效,有些保健食品、保健器械的宣传广告甚至多次使用绝对化用语,如治愈率100%,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等。

  为引导广大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类消费过程时理性、安全消费,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服务类消费时,不要盲目轻信广告宣传,要全面了解经营者相关的真实情况。

  该消费提示称,由于电视购物没有实体商铺,一些电视购物商家没有设立服务网点,经销商往往利用消费者病急乱投医的心理,打着某科研机构高科技成果的旗号,发布商品作用“功能强大”、“功效神奇”,无限放大产品的功能、功效,并采用虚假的现场演示、经电脑数码技术处理的“明显效果”吸引消费者的注意,有的保健品甚至宣称能包治百病等虚假信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和受骗,会给消费者索赔和维权造成极大的不便。

  另外,电视购物商品标识不规范。电视购物销售的商品,特别是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标识很多不符合国家规定,有的甚至没有国家批准文号,或冒用其他产品的批准文号。准备购物前,消费者应根据广告宣传提供的内容登录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对相关产品的批准文号等内容进行查询和核实。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提醒消费者,应慎重选择付款方式。建议消费者选择货到付款的方式,不要在未收到商品的情况下先付款,要在收货并验收商品是否与购买商品相符后,再付款。

  同时,应索要有效凭证。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一定注意索要发票或有效凭证,仔细核对发票或有效凭证上的相关内容,所盖公章与经营者名称是否相符,并妥善保存凭证,以便发生纠纷事后维权时有据可查。(记者 余瀛波)

(责任编辑:韩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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