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人头落地”狠话的倒逼意义

2013年05月22日 08:05   来源:广州日报   

  加强监管并不是要替代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而是要确保“环环有监管、守土必有责”,做到“无缝对接”,同时也需要加强群众对监管部门的监督。

  “毒生姜”、“假羊肉”……近期爆发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再度引发了国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几天前,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在中国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要让那些为了谋财不惜害命的人“倾家荡产、人头落地!”

  听起来确实够狠、够坚决的,透出的信息也是相关部门对问题食品已经忍无可忍了。这番狠话也契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此前“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治乱需用重典”的态度。然而话音刚一落地,就曝出了个别食品安全事件,可谓“顶风作案”。我们都说食品安全大于天,眼下狠话已经放出来了,检验这是一句实话还是空话,在某些社会危害性极大的食品安全案例中,不妨先试试来几个“人头落地”,只有这样动真格,才能震慑住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才能重拾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让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人头落地”,说起来既有法理支撑,也有判例在先。两年前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就明确规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前不久“两高”出台的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针对我国《刑法》中“最高可判死刑”的食品犯罪情形,也做出了更为细致的具体司法解释,包括生产地沟油也可以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定罪,最高可判死刑。而在司法实践中,因为食品安全犯罪而“人头落地”的案例也曾经有过,比如说三鹿奶粉事件中,两名主犯就被判处死刑。

  从惩戒犯罪的角度来说,要真正让违法犯罪分子不敢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以身试法,“人头落地”式的严惩很有必要。但真要保障食品安全,恐怕更多的还须从平时的制度监管、从法律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着手。一方面,“人头落地”的惩治手段已经是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底线所在,没有人愿意看到为了确保食品安全,竟然要动用“人头落地”的极端处罚措施;另一方面,让食品领域谋财害命者“人头落地”,本身也是个多输局面,三鹿奶粉中两名主犯“人头落地”了,可事实证明,即便是这种极端的处罚,也没有换来生产者的警醒和监管者的反省,三聚氰胺奶粉仍然不时出现,这多少表明再严厉的处罚也难以杜绝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以此而言,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确保食品安全,事后的“人头落地”式严惩充其量只能治标,事前筑起制度防范的“笼子”,把监管环节前移、渗透到生产、加工、销售的环节中,这样才能治本。不能总是等出了食品安全问题后,监管已无能为力,只能靠法律来收拾残局。这本身就是监管无力的表现。

  如何加强制度的监管?既需要监管部门率先“守土有责”,目前食品监管领域既有重复监管,也有监管“盲点”,必须整合部门监管职能,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但加强监管并不是要替代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而是要确保“环环有监管、守土必有责”,做到“无缝对接”。同时也需要加强群众对监管部门的监督,食品安全问题追根溯源还是监管失责问题,那么在让食品犯罪分子“人头落地”的同时,那些失职的监管者至少也要付出“乌纱帽落地”的代价。

(责任编辑:张欣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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