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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能否保障食品安全?

2013年05月07日 11:09   来源:南方日报   赵兵辉

  要理性看待提高刑罚的作用,倘若提高了刑罚,但未来在实践中又不能很好应用的话,那么法律就成了“稻草人”。

  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法释》共计22条,首次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法释》还对使用“地沟油”等加工食品,非法销售“瘦肉精”,细化了定罪量刑,明确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最高判死刑,男性保健食品添“伟哥”将获罪,将重罚食品添加三聚氰胺等。最高院要求,《法释》中涉案的犯罪分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应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释》一出,人们拍手称快。食品安全,是事关公众身体健康的大事,但是食品犯罪却一直屡禁不止,其中一个原因就是量刑太轻、犯罪成本太低。以地沟油为例,地沟油的危害巨大,但却屡禁不止。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长期以来,对于地沟油犯罪,主要以罚款为主,最多判刑几年,不法者为此付出的代价较小,为了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甚至被处罚后,马上又重操旧业;二是监管部门没有发挥好“猫”的作用,让地沟油总是有机会流到餐桌上。

  面对现实处罚中的“温柔”,近年来,公众不断呼吁加大食品安全整治力度,甚至发出“要对不法分子判处死刑,罚得他们倾家荡产”的呼声。两高此次作出的最新司法解释,则顺应了公众的这一诉求。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释》第十六条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各罪名的适用以及共犯的处理也提出了明确意见,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说,《法释》既给了不法分子以极大的威慑,又让监管部门不敢懈怠,着实给食品安全上了一道保险,人们连连拍手叫好。不过,也有专家指出,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当前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不过也有待完善之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只有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境销售。但该条还规定,进口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可是在入罪上,只有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那么,在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这就自然不存在违法问题,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就将面临无法可依的执法困境。

  法规尚有不足之处,有待日后加以完善,当前,更主要的问题摆在人们面前:动用重典能否给食品安全上保险?为了对不法分子形成威慑力,提高刑罚有其必要性,但也要理性看待刑罚的作用。倘若提高了刑罚或对入罪条件规定更趋严格,但未来在实践中又不能很好应用的话,那么法律就成了“稻草人”。因此,笔者以为,单纯动用严刑峻法,不一定就能成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灵丹妙药。在完善相关法规、提高刑罚的同时,还必须通过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公众参与等,来强化对食品安全的治理,让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还应加大监管方式的创新,通过强制信息披露、标准制定、违法事实公布、重点监控、信用体系建设、关键点控制等方式,引导和改变食品领域行为主体的行为方式。只有多管齐下,才能给食品安全多上几道保险。(赵兵辉)

(责任编辑:张欣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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