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我们该向谁发怒?

——由“醉驾”和食品安全两则消息引起的不同反应想到的
2012年06月20日 12:01   来源:中国经济网   

  6月16日,相声演员刘慧因醉驾被刑拘,作为“高晓松第二”立即引起社会公众哗然,笔者也不禁为此叫好。无巧不成书,在同一个网页上,还有一则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被查处的消息,链接的评论却少有人指责违法企业,而是泛泛地指责政府监管不到位。笔者看到案件,也为还有没有东西能放心吃而倍感着急,可是仔细想来,此时着急却未必合理。 

  为什么政府部门在“醉驾治理”中能得到钦佩和赞许,而食品安全案件每每爆出之时,却是大家对监管部门发难之时?为什么“醉驾治理”越多越严,老百姓越觉得安全放心,而食品安全问题被治理得越多越严,老百姓却越来越觉得食品不安全?是两者本来就有本质区别,还是某种惯性思维误导了我们的情绪?这还真是值得消费者认真思考的问题。 

  其一,发生醉驾事件后,毫无疑问,大家的第一反应是对醉驾者口诛笔伐,但相信不会有人愤怒地认为交警应该在饮酒人驾车前就把他抓住。同样的道理,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应该严厉惩处,同时不断加大预先防范,但也不可能全部在事前就能阻止不法分子起心动念、图谋不轨。更何况,就连有些具有高素质、高学历的驾驶员也知法犯法,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还有大量小作坊小摊贩经营者,难道会完全杜绝不法行为吗?这样想来,我们一味指责监管不到位的无名肝火,是不是应该作些冷静的分解?其实,最应该指责的是诸如醉驾者、制售假劣有害食品者等不法分子。他们都是对人的生命健康负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我们为了自己的生命和健康着想,应该呼吁和鼓励监管部门打击的越多越好,而不是一发生案件就预设监管不到位的前提、想当然的加以指责,让执法者倍感压力,让违法者偷安无事。由此可见,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不能完全归咎于监管部门,但发现问题后积极主动查处,是政府必须有的作为。 

  其二,发生醉驾事件后,大家都希望驾驶员会引以为戒、遵纪守法,但相信不会有人就此认为路上险象环生、不敢上路,因为毕竟醉驾者还是少数。同样的道理,尽管经常出现这样那样的食品安全问题,但毕竟我们一天就要消费40亿斤食品,真正我们能碰到不安全食品的概率可能并不比醉驾多。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食品抽检合格率都在95%以上,况且不少专家也指出,不合格食品中以假冒伪劣食品居多,而假冒伪劣不等于食品安全问题。当我们从网上看到食品安全案件时,就告诫亲朋好友这也不能吃,那也不能吃,这岂不是耸人听闻?我们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真的什么都不敢吃吗?另据中国青年报的调查显示,50%的人认为当前食品安全谣言较多。这说明理性的消费者越来越多,而“谣言止于智者”,我们不能被经不起分析的谣言所误导。 

  其三,发生醉驾事件后,大家希望对肇事者加大惩处力度,以期收到震慑之效。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驾入罪。由此人们对控制酒驾充满了信心。同样的道理,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也要严厉惩处,以使其不敢犯法、不愿犯法、犯不起法。凑巧的是,醉驾入罪与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的规定同时体现在了《刑法修正案(八)》中。网络资料显示,近两年,国家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猪”等食品安全犯罪,侦破食品安全犯罪大要案件2400余起,抓获犯罪分子4000余名。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下,我们有理由相信,食品安全问题将逐步减少。因此,我们应该鼓励支持政府加强监管,查处问题。 

  其四,发生醉驾事件后,人们出于社会公德心和自身安全的考虑,一定会对此行为“零容忍”。一旦自己遇到这样的事情,一定也会下意识地去制止或向交管部门举报。要使天不容奸,势必需要大家一起行动起来,布下天罗地网。同样的道理,对于食品安全,我们也应发挥个人的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对“油条哥”这样的诚信守法者,我们要不吝溢美之词,大兴向善之风;对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我们要及时揭露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不使心存侥幸者逃脱法网;对于不实谣言,我们要理性分析、善于戳穿,正本清源。 

  食品安全路在何方?路在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上,路在政府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上,路在消费者参与和监督的责任上,路在我们所有人的脚下,我们要脚踏实地把它走好。                                                            (仲 彦)

(责任编辑:佟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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