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

2009年03月04日 10:16   来源:慧聪网   来源:《小康》 作者:胡晓生
    案由:尽快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

    理由:

    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事关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政府的威望。所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是指在消费者在食品购买、使用和保存过程中遭遇问题食品严重侵害而尚未查明问题源头、未确定问题责任人、未作出赔付规定、未达成赔付协议时,先行使用行业赔偿基金对受害者先行救助与赔付,然后向责任人追偿所有垫付赔偿金,并依法处罚的制度。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如被称为中国乳业“9.11事件”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对受害消费者的精神和物质均造成了双重打击,但由于赔偿问题迟迟无法解决,使得受害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得不到有效赔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难以修复。从2008年10月13日,全国首例三鹿奶粉致死婴儿的父母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到三鹿奶粉受害患儿屡次向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石家庄市中院、河北省高院、最高院提起共同诉讼,再到日前117名三名受害儿童提起损害的2500万损害赔偿之诉,可以看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赔偿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已经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尽快设立食品安全行业赔偿基金,突显国家责任,建立国家先行赔偿制度。

    一、可借鉴的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国家先行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中国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全球性问题。每年世界各地都要发生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仅以乳制品安全事件为例,近年来就发生过:1955年日本著名乳制品企业森永公司有毒化合物当作乳质稳定剂在奶粉中添加事件,2000年日本最大奶制品企业雪印公司特大污染事件,2002年丹麦产荷兰“多美滋”奶粉受微小金属颗粒和润滑油污染事件,2002年美国雅培婴儿奶粉事件,2005年的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事件,2006年美国Gentilease婴儿奶粉含金属颗粒超标事件,2008年中国三鹿奶粉含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等。在这一系列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挽救众多患者的生命,确保其及时得到有效治疗,国家政府均发挥了不小的作用。美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大多在宪法或其他行政法律中规定了紧急状态制度,赋予政府采取任何合理的紧急措施的权力。在英国,英国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应对疯牛病,不仅承担了捕杀病牛的费用,还对有关养殖户给予经济帮助。在日本,在森永奶粉受害者同盟全国协商会与责任企业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日本卫生部聘请五人专家组就受害者的病情进行鉴定与评估,其费用由日本乳制品协会支付而不是责任企业支付,诊查费用分别由森永乳业负担1000万日元,卫生部负担130万日元。在美国,责任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国家承担。而且,受害人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生活及其它方面困难的,还可以向美国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申请救济。由此可见,在保证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政府是主导者。在紧急状态下,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政府垫付或承担相关费用已经成为国际惯例。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有效、妥善赔付受害群体,不光是事故责任人的法定责任,也是一个健康发展的国家应担负的国家责任。

    二、“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我国政府先行救助的积极尝试

    2008年9月“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对严肃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做出一系列部署,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对患病婴幼儿实行免费救治,所需治疗费用由同级财政预拨垫支,中央财政对确有困难的予以适当支持。同时推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22家责任企业作出赔偿方案,对近30万名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并共同出资建立医疗赔偿基金,承诺患儿今后一旦出现相关后遗症,发生的医疗费由该基金给予报销。这一系列措施对稳定社会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国家政府先行救助并先期对受害消费者进行适当补偿的有效尝试。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及时的,完全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责任编辑: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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