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衢州柯城区信安街道斗谭小区发生的虐猫事件持续受到关注。事件中,一名男子在公共场所虐杀白色流浪猫,周边居民纷纷上前劝阻。然而,蔡某某不仅没有停止虐猫行为,反而对劝阻者恶语威胁辱骂。最终,柯城区信安街道发布情况通报,认定蔡某某在公共场所虐猫并与人发生言语冲突,其行为构成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这起虐猫事件并非个案。此前,网红“杰克辣条”虐猫等事件同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庞帅律师告诉记者,我国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针对珍稀野生动物,对常见动物保护没有明确约束。野生动物被定义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伴侣宠物以及流浪无主的小动物,无法被该法保护覆盖。由于法律上对于这类动物的现有定义仍为财物,侵犯虐杀有主的宠物,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但对于流浪无主的,暂时没有法律依据进行惩处,使得在处理虐待动物事件时,执法部门往往只能以 “扰乱公共秩序” 等边缘性条款对施暴者进行处罚。这种法律适用的局限性,导致虐待动物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虐猫并拍摄视频展现被虐待猫的痛苦,本质是缺乏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那么,施虐者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行为呢?心理咨询师、高级家庭教育指导师戴岱表示,情绪调节困境往往是个体虐待动物行为的一大诱因。当他们被愤怒、焦虑、压力或挫败感等负面情绪紧紧缠绕,且自身缺乏有效的情绪调节手段时,弱小的动物就可能沦为其发泄情绪的渠道。其次,一些个体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获得掌控感和权威感,便试图通过对弱小无助的动物施加暴力,来体验那种支配和控制的快感,从而满足自己内心的渴望。而虐待动物行为与反社会人格障碍有一定的行为特征相似性。这类患者严重缺乏对他人和动物的共情能力,且有潜在的攻击性和敌意,漠视社会规范,追求刺激。
戴岱还提到,青少年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虐杀猫狗行为是践踏良知,违背了尊重生命的基本道德准则,可能使青少年形成错误的价值取向,认为生命可以被随意践踏,进而可能影响他们对人类生命和社会规范的尊重。同时,虐猫画面往往较为血腥残忍,青少年看到后容易产生心理问题。更严重的影响在于,部分青少年可能出于好奇或想要寻求刺激,在不良行为的诱导下进行模仿。她建议,“如果发现身边人存在虐待动物的行为倾向,应立即采取沟通引导方式加以纠正,或建议他们及时寻求专业心理干预,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从公共安全角度来看,不少公众也在担忧,那些能够残忍虐待动物的人,是否会在未来可能成为潜在的社会安全隐患。
对此,庞帅律师建议,立法保护伴侣宠物以及流浪无主的动物。他认为,我国可以结合自身国情,参考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构建更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同时,应进一步提升现有法律的适用性,将虐待动物行为明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提高违法成本,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动物的坚实屏障。
社会层面,加强生命教育至关重要。戴岱建议,从学校教育入手,将生命教育融入课程体系,通过课堂教学、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培养学生尊重生命、关爱动物的意识;在社区层面,开展丰富多彩的生命教育活动,营造爱护动物的良好氛围。此外,建立完善的动物救助与心理干预机制也不可或缺。一方面,为流浪动物提供庇护场所,解决其生存问题;另一方面,对施虐者进行心理评估与矫治,探寻其暴力行为背后的心理根源,从源头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对于公众而言,在关注此类事件时,应保持理性发声。庞帅律师表示,网络时代,信息传播迅速,公众朴素善良的愤怒情绪容易在网络上发酵,进而可能演变成网络暴力。这未必能有效解决问题,还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因此,公众应避免情绪化的攻击,而是通过建设性的讨论,推动动物保护。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在这一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但需明确自身的角色与边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合法、有效的方式介入动物保护工作,成为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
庞帅律师建议,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或网络上看到、掌握、了解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虐猫行为线索的,可第一时间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展开调查。当目睹到虐猫行为发生时,在充分保障自身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用手机录像取证,并大声呵斥行为人停止手中的行为,在介入的过程中可以尽量呼喊更多的群众围观参与呵斥与固定证据,让他们在善良与正义面前“形单影只”。
衢州虐猫事件虽然暂时告一段落,但它所引发的关于动物保护、法律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思考,仍在持续。专家认为,解决虐待动物这一社会问题,需要法律的完善、社会的努力和公众的参与,只有多方协同发力,才能让每一个生命都得到应有的尊重,构建更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记者 高蕾 实习生 陈攀 李沙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