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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3·15打假论坛:回应社会热点 聚焦打假维权

2018年06月06日 14:44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6日讯 由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举办了以“创新打假模式”为主题的第四届3·15打假论坛。部分著名法学专家、相关协会负责人和3·15打假人士参加了本次会议,与会代表就我国社团组织和民间打假维权的新模式进行了专题交流和研讨。

  论坛介绍了近两年涌现出的六个打假维权典型案例。包括:

  典型案例一——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诉浙江钱江摩托车公司生产销售违反质量安全标准三轮摩托车案;

  典型案例二——北京北方狼调查公司举报凯马和唐骏轻卡汽车尾气排放造假案;

  典型案例三——青岛消费者董秀林诉青岛利群商厦分公司销售违法使用添加剂食品案;

  典型案例四——消费者黄汉中诉网购极草5X冬虫夏草正品纯粉片不合格产品案、;

  典型案例五——广西消费者吴桐购买河池市宜州区军思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质损汽车三倍赔偿案

  典型案例六——太原市消费者邢志红诉小鸟车业公司生产销售违反质量安全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该论坛之所以把这些案例确定为典型案例,在于这些案例的创新性和司法判决的突破性,并回应了近些年各界舆论对社会力量打假相关热点问题的争议和质疑。

  在消费维权领域,社团组织如何开展公益性打假维权诉讼?

  在“典型案例一”中,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以法人身份购买了钱江不合格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并对企业违法违规产品发起司法诉讼,要求企业“退车”,并“停止生产和销售违法违规产品”,最后通过司法途径达到了当事企业承诺“停止生产和销售违法违规车辆”目的,是一个“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该诉讼结果也得到了相应行业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摩托车分会的高度称赞,并表示“愿意积极维护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本次公益诉讼成果,与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携手合作,督促行业其他违规企业全面停止超标正三轮摩托车的生产,并积极整改,促进企业自律和规范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据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负责人介绍,该案诉讼之所以与企业达成和解,是综合考虑决定的。行业违法潜规则既有企业的原因,也有“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环境原因,企业既是行业潜规则的实施者,也是行业潜规则的受害者。只有打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业潜规则的问题。

  此案中,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通过社会组织的法人主体“以身试法”,既达到了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的目的,又达到了规范企业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突破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局限性,是对我国公益诉讼的一次创新探索和突破,为广大社会组织开展打假维权公益诉讼提供了可资参考和借鉴的经验,开辟了社会组织服务打假维权的新模式,也是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打假维权社会综合治理要求的一次有益实践,得到了与会专家和代表的一致好评。

  “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是不是消费者?

  关于“知假买假、职业打假”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已经在社会各界反反复复争论了多年。认为“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的观点是,“消费者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的,只要购买产品不适用于经营,就应当是消费者;” 认为“不是消费者”的观点是,“职业打假人购买的目的是为了索赔‘牟利’,不是用于生活消费,所以不是消费者。”甚至还有观点认为,知假买假是“不诚信”行为。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肯定了“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是消费者”的观点,但是在非食品药品领域是否支持“知假买假”仍然没有明确。

  在本次论坛的一个“食品知假买假”和一个“非食品知假买假”司法判例中,相关法院判决均旗帜鲜明地支持了“知假买假是消费者”的观点,是司法系统支持职业打假的一次突破。

  在“典型案例三”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明确指出:“上诉人销售不安全食品,危害公众健康,其不反省自己,反而指责被上诉人诉讼以营利为目的,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即使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行为同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市场的作用,法律规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就是对这类行为的褒奖。欲要杜绝被上诉人的营利,上诉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销售不安全食品。”

  在“典型案例六”中,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决文书指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消费者)购买涉案电动车是为了进行转卖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即使原告存在‘知假买假’的情形,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消费者的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没有将‘知假买假’的消费者排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之外,故被告关于原告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这是截止到目前为止,相关案例司法判决书中,首次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明确阐述,并给予司法支持。

  违反食品安全标识规定是否就是违反食品安全法?

  在食品打假索赔案例中,相关企业常常以“食品未对消费者造成即刻或显性健康损害、消费者食用后未立即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为由,逃避食品安全责任。

  在“典型案例三”中,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指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滥用食品添加剂就无从保障食品安全,现实生活中滥用食品添加剂所导致的危害,往往是食用相当长时间后才表现出来,上诉人未能举证涉案食品不具有慢性危害的后果,对该观点本院不予采纳。”“依照《食品安全法》第25条、第26条第(二)项,第34条第(四)、(十三)项的规定,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观点实值赞同: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就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

  这也对违反食品安全标识规定是否就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一个回应,即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不以是否造成食品安全即时显性后果为依据,只要违反食品安全标识规定,或者具有潜在威胁,仍然是术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就理应受到《食品安全法》的惩罚。

  行业协会面对行业潜规则,到底发挥什么作用?

  在“典型案例一”和“典型案例六”中,分别出现了行业协会的“公开声援”。只不过两个协会,两个观点,截然相反。

  在“典型案例一”中,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摩托车分会积极肯定和大力支持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的起诉行为。

  而在“典型案例六”中,山西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向太原法院发出《支持应诉声明》,对违法违规企业抵制职业打假“声援支持”。该协会声明指出:“对于支持知假买假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社会诚信现象会出现偏向,社会诚信体系会受到严重损伤。消法立法本意是保护正常消费需求在购买行为过程中受到欺诈的消费者设置的保护性条款,而非成为职业打假者谋取个人私利的保护罩。望贵院依法澄清事实,遏制职业打假人处于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对扰乱市场秩序,浪费国家诉讼资源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

  与会专家还对其他几个案例的典型性进行了分析和研讨。(岚焉)

(责任编辑:殷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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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14:44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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