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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2018年05月03日 14:14   来源:安徽日报   

  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省政府决定开展安徽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2017年11月21日印发了 《安徽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问: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于2007年至2009年期间开展,基本掌握了环境污染的家底,普查成果较好应用于“十二五”乃至“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亟须对其排放污染源情况开展系统性调查。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在我国打响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时期、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大背景下进行的一次重大国情调查。通过普查,全面摸清当前我国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等,建立统一的污染源数据管理信息系统,是我们深度分析污染源与环境质量变化之间的关系,找准治污对策,确保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必要前提;也是我们准确判断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更是我们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任务。

  问:本次污染源普查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有什么不同?

  答: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污染物总量减排为核心,本次普查以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管控为核心;在普查工作思路上,本次普查强调从质量改善需求出发,以用为体,为用而查;普查范围上,新增了与当前环境污染形势紧密相关的工业园区、农业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市政排水口、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普查污染物上,新增了五种重金属、氨和挥发性有机物指标。

  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摸清全国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答: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相关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

  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将有哪些主要工作成果?

  答:第一个成果是通过普查最终获得一套可以反映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排放源的基本信息、活动水平和排放水平数据。第二个成果是形成一套可以动态更新的污染源名录库,并通过数字地图予以表达。第三个成果就是形成一套科学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问: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时间怎样安排?

  答: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我省普查工作分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四个阶段实施。 2017年,组建各级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培训和宣传等工作;2018年,组织开展清查建库和全面普查,排查核实普查基本单位名录,进行入户调查、数据采集,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建立各类污染源信息数据库;2019年,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成果发布。

  问: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对象和内容有哪些?

  答:安徽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各类污染源的普查内容如下:

  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问: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如何组织实施?

  答: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遵循“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省政府成立安徽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问:请问我省如何保障这次普查经费?

  答:按照分级保证的原则,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统一列入省环保厅部门预算,在资金使用时进行细化分解,并对贫困县予以适当补助。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问:普查数据质量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准,请问如何保障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

  答: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普查质量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各级普查领导小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责任编辑:杨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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