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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区域环境治理水平,司法如何着力?

2018年04月25日 10:18   来源:中国环境报   

  原标题:提升区域环境治理水平,司法如何着力?

  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成立一年多,将环境资源审判作为工作重心之一

  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拟在江苏省常州市投资兴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14年,光大公司向江苏省环保厅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预审意见》等材料,申请环境评价许可。江苏省环保厅受理后,先后发布受理情况及拟审批公告,并经审查作出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复。

  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科公司)作为案涉项目附近经营范围为化妆品添加剂制造的已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不服该批复向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后,向江苏省环保厅发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并向常州市环保局发送《关于委托对案涉项目进行现场勘验的函》。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案涉项目现场调查情况的报告》后,作出维持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科公司不服,以项目选址存在问题、环评结论难以令人信服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批复,责令停止项目建设并另行选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德科公司的诉讼请求。德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德科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德科公司并非案涉项目厂界周围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且当时处于停产状态,没有证据证明德科公司与光大公司之间就案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存在重大利益关系。案涉项目环评过程中保障了公众参与权,江苏省环保厅在作出环境评价许可过程中履行了对项目选址、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等问题的审查职责,亦未侵犯德科公司的权利。江苏省环保厅作出案涉环境评价许可行政行为,符合环境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未违反合法性原则。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行为亦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德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德科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项目系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对社会整体有益,也可能会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此类项目周边的居民或者企业往往会对项目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心存担忧,不希望项目建在其附近,由此形成“邻避”困境。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邻避问题越来越多,邻避冲突逐渐呈现频发多发趋势。

  本案的审理对于如何依法破解“邻避”困境提供了解决路径。即对于此类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权,尽可能防止或者减轻项目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当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则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公众参与权、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

  泰州“天价”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南平破坏林地环境公益诉讼案,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史上,不少载入史册的案子都出自如今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所辖5省市。这一区域不仅经济极具活力,也是环境资源保护的重镇,如何平衡和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在这一区域尤为迫切。

  新形势下,新成立的第三巡回法庭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策部署,在本部环境资源审判庭等部门指导、支持下,以案件审理为基点,以专业审判团队建设为保障,以创新审判机制体制为动力,努力推动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为提升区域环境治理水平保驾护航。

  去年受理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45件

  “第三巡回法庭自成立时起,就将环境资源审判作为工作重心之一。” 4月18日,在“两山”理论重要发源地——浙江省安吉县首次召开的第三巡回法庭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王旭光如是说。

  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江苏南京正式揭牌,主要审理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范围内重大行政、民商事案件及刑事申诉案件等。

  行政审判对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也是第三巡回法庭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一点也可从数据上看出,王旭光介绍,2017年,第三巡回法庭共受理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45件,审结218件;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6件,审结52件;另外,还审理了涉及滥伐林木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等部分环境资源刑事申诉案件。

  环资案件具有高度专业技术性和公私法交织的复合性特点,第三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在总结巡回区法院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巡回法庭审判团队模式下构建环资案件“三合一”专业化审判机制。

  王旭光解释,就是将第三巡回法庭受理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集中归由具有环境资源审判经验的主审法官团队负责,并以之为中心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随机配置合议庭成员。“这是最高法继在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民事及部分行政案件‘二合一’审判机制之后,在该领域推出的又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除了自身改革,第三巡回法庭还采取巡回审判、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指导地方实践,统一重大、新类型环资案件的裁判尺度。

  王旭光透露,在最高法有关部门的支持下,针对《“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三巡回法庭与江苏高院在共同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一个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理的指南,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此外,2017年7月,第三巡回法庭在各巡回法庭中率先实现跨域立案工作在巡回区各级法院全覆盖,努力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对涉及环境污染、林权争议等纷争剧烈的案件,还要求承办法官深入现场,实地协调,力争实质性化解纠纷。

  巡回区各法院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日益深化

  第三巡回法庭所辖5省市法院一直以来是我国环境资源审判的重镇。座谈会上,5省市法院的相关负责人也介绍了各自的最新情况。从介绍看,总体上,2017年以来,巡回区各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展顺利。

  专门机构和队伍建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江苏、福建是全国最早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省份之一,目前都已初步建立覆盖全省三级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的专门审判机构体系。上海、浙江、江西三省市虽然起步晚,但进步快。江西、浙江高院在2017年前后成立了环资庭,上海高院则指定了专门的合议庭。三省市已有部分中院和基层法院成立环资审判庭、审判团队或者合议庭;尚未成立的,也大多指定了相应审判团队或合议庭。

  审判职能日益彰显。江苏法院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探索通过判决承担责任方式和执行方式的创新,督促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浙江高院出台《推进和规范“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关于依法审理、执行环境资源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推进和规范环资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机制。

  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日益深化。江苏高院以流域、海域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集中管辖环资案件,福建高院推行设区市环资案件由一个城区法院集中管辖,上海高院实行由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管辖环资案件。

  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稳步开展。从数据看,检察机关正在超越社会组织成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力军。2017年以来,在巡回区法院新收的156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仅有9件。从实践看,江苏法院已受理了江苏省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两件,已审结一件。

  此外,还有诸多亮点。江苏高院在全省推进环境资源公益基金制度,《关于建议〈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管理条例〉立法项目的报告》已纳入徐州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 上海高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将其纳入重点推进工作范畴;浙江高院邀请相关行政机关等,共同研究统一案件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执法尺度,对重大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会商;福建高院重点针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薄弱环节,及时发出司法建议,防范和堵塞监管漏洞;江西高院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积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和“高度盖然性”原则,充分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记者王玮)

  十起典型案例

  1.被告人李年旦、张学军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被告人龙岩福佳矿业工贸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3.沈亚云与上海承骅服饰洗涤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4.李经春、陈培良、王大建与浙江钱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钱塘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5.中华环保联合会诉长化农药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6.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七被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7.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检察院诉罗源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责案

  9.张宏标诉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环境行政管理案

  10.浙江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诉三门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地矿行政管理案

  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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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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