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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产业仍处萌芽状态 航空产业亟待破冰

2013年03月13日 16:39   来源:中工网    

  航空工业和民航业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战略产业,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后劲具有重要意义。新世纪以来,我国航空工业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成功实现了对西方航空工业强者由望尘莫及到望其项背的历史性跨越。

  然而,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虽然是“航空大国”,但却不是“航空强国”,在通用航空、法律法规等方面与世界航空强国相比仍有差距。日前,两会上来自航空系统的代表委员纷纷就我国航空工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建言献策。

  通用航空产业仍处萌芽状态

  政协委员、中国商用飞机公司副总经理吴光辉认为,我国的航空业发展呈现出“倒三角”态势:航空运输业发达,可以比肩世界强国;但通用航空业则处于萌芽状态,比较弱小。据统计,目前美国拥有通用飞机约25万~30万架,而我国通用飞机最多不超过2000架。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航工业通飞董事长孟祥凯建议:国家应制定能够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包括通用航空培训、自主知识产权和中外合资的通用航空企业的进口优惠、国产通用飞机销售、机场等基础设施能力建设及地面固定运营基地(FBO)建设等方面,以鼓励我国通用航空产业自主创新,支持民族通用航空产业发展。

  “我国现有通航政策尚不完善。”孟祥凯说,“2012年是国家出台通航政策的‘起步期’,出台的政策主要涉及民航业发展的具体指导意见、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通用航空器引进管理等,然而对于具体低空空域划分及管理、机场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还未出台,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通用航空产业的快速发展。”

  他指出,目前我国低空禁飞往往对通航企业的活动造成很大影响。此外,通用航空飞行员培育渠道不畅、流失严重,导致通用航空飞行人才资源短缺。我国通航经营范围主要是在传统的作业领域,例如在发达国家占据通航业务量达到70%以上的通航消费领域,我国才刚刚起步。即使在传统的作业领域,通用航空仍然存在经常性作业项目缺口大、作业服务能力不足,未形成规模化、专业化、高效化的通航企业队伍等问题。同时,我国对通用航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审批周期长、程序复杂,对于已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运营范围也有严格标准。

  为此,孟祥凯认为,在发展初期要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大政府投入,地方政府也应从土地、财税等方面予以支持。同时应加快飞行员培养,制定适合通航的飞行执照管理。

  加快支线航空和民机产业发展

  支线航空是民航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东南沿海与西北、西南地区地域差别很大,这一局面将长期存在。按照“十二五”机场布局规划,未来机场数量越来越多,新增机场多数是支线机场。

  全国人大代表、中航工业西飞董事长唐军认为,虽然近年来高铁发展很快,但从效率上看,支线航空更适合我国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干支结合的航线网络形态更适应由此衍生的快速运输需求。同时,支线机场的建设成本相对较低。

  但是,当前支线航空的发展明显受到政策、体制和环境因素制约,严重影响支线航空及国内民机产业的快速发展。

  因此,他建议我国应降低支线航空运营成本,制定基本航空服务实施细则,加大对民机新型号研制投入,鼓励航空公司使用国产民机,允许支线飞机进入大机场。通过大力发展支线航空,实现航空运输结构调整和航线网络转型。

  同时,也应鼓励民营航空公司发展支线。民营航空是民航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支线市场拥有独特的市场敏感性和灵活性,但民营航空公司融资环境不好,除了在银行获得一些流动资金外,无法获得任何银行授信。唐军建议适度放宽民营航空企业发展速度指标,并提供引进国产飞机的信贷支持。

  据他介绍,目前,国内航空工业唯一交付运营的支线商用飞机——新舟60、新舟600飞机虽已交付运营80架,获得订单210架,但中国本土作为新舟飞机最重要的市场,仅有15架在航线运营。鉴于我国民机产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在研和投入运营的国产支线飞机需要更多的政策扶持,但现行的扶持力度明显不够。

  唐军建议:“国家应加大对国产民机新型号飞机研制的支持力度,并对民机产品的持续改进提供年度资金支持及专项改进支持,可通过直接投入的方式帮助制造商和运营商建立服务、备件、培训中心。”

  行业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中航工业导弹院总设计师樊会涛指出,目前我国还没有规范航空工业的基础法律,现行的《民用航空法》主要规范民航运输产业和相关活动,未能对航空工业做出法律规范,与航空工业直接相关的适航管理、通用航空管理、空域管理等法律规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议国家制定规范航空工业的基础法律,将《航空法》立法尽快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加快立法进程。

  实际上,航空工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强大的带动作用。美国波音公司的发展报告指出,飞机销售额每增长1%,对国民经济的增长拉动为0.714%;美国智库兰德公司的研究也指出,航空高科技企业及其核心技术衍伸到相关产业,可以达到1:15的带动效应。

  以法律保障航空工业的发展,是航空工业强国采用的普遍做法。据全国人大代表、中航工业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洪建胜介绍,美国于1958年出台了《国家航空航天法》和《联邦航空法》,克林顿总统上台后颁布了《通用航空振兴法》;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以及韩国、日本也均通过立法来支持本国航空工业的发展。

  洪建胜认为,从总体上来看,作为战略性产业,国家和政府以法律确立航空工业的地位,明确航空工业发展的基本事项和规范,规范航空工业发展的产业环境,是发展航空工业的基础和关键。

  “不论从我国航空工业发展的经验教训,还是发展的规律特点和国外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都需要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航空工业的发展纳入发展管理轨道。”樊会涛说,“一方面通过立法保证航空工业发展稳定的国家政策环境,另一方面也通过立法鼓励航空工业市场化改革和制度创新,为航空工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充足的市场需求,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我国航空工业发展的信心。”

(责任编辑: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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