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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中的政府责任:兼顾规则公正与结果均平

2007年05月08日 10:10   来源:光明日报   


    分类调节的基本框架

    上述多个角度、不同层面的收入分配差异形成原因,在现实生活中的某一个具体案例之内,到底有多少因素介入,各起多大作用,都需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从政策原则和政策理性来说,首先应明确对应于各个收入源头的不同针对性政策导向与可选择措施。

    一般地说,笔者认为:1、对于勤劳致富、才能致富(前述第一、二项原因),政策都应大力鼓励,或以鼓励为主加上再分配的适当微调。2、对于要素占有和机遇不同(前述第三、四项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差异,政策上应作适当调节,但不宜作抹平处理。否则开放条件下的要素外流将十分严重,市场经济中客观需要的首创、冒险精神也将受到极大抑制。3、对于体制性明规则、潜规则不周全、不合理(前述第五、六项原因)造成的收入差异,在明确需有所调节、抑制的同时,关键是以政策和制度建设推动深化改革、机制转变,追求制度合理化、规范化,再配之以必要的再分配调节。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光讲调节不注重制度建设,必然流于“法不治众”或“扬汤止沸”。4、对于违法乱纪的“黑色收入”(前述第七项原因),必须坚决取缔、惩处,打击其行为,罚没其收入,并注重从源头上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以抑制违法乱纪、腐败行径的滋生土壤与条件。此外,还要特别强调,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如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遭遇天灾人祸、鳏寡孤独等,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社会成员,一定要以“应保尽保”的原则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在上述政策思路和定位具备了正确的方向和针对性要领之后,再作出具体的政策设计,包括政策工具选择、政策组合和有效率的实施方式与程序等,以及不同阶段力度的把握,才可以落实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中应具有的政策理性,正确把握公正—均平—效率间的权衡,发挥好政策应有的功能,处理好短期利益和长远、整体利益的关系,追求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大化。

    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要领

    首先,以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杠杆调节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并在适当的时候开征不动产税、遗产税、赠予税。以规范的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这是对待高收入阶层的一种基本政策。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也是由间接税为主,逐步向以个人所得税等为代表的直接税过渡。当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个人所得税流失较严重,特别是收入水平最高端的社会成员,个人所得税流失非常严重。主要原因包括富豪阶层往往把个人收入混入生产经营的管理费用,个人收入数据不真实、不全面、不及时、不透明,居民纳税意识不强,税收征管水平低等。在大力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方面,现阶段的重点首先要放在高收入群体方面,并积极研究、准备推出物业税(房地产税,或称不动产税)和遗产税、赠与税等,使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和财富真正得到必要的再分配调节。

    其次,加强法治,整顿吏治,积极克服制度缺陷,大力遏制非法收入暗流。以非法收入为基础形成的高收入人群是社会的毒瘤,在任何时候都应打击、遏制。不法之徒之所以能够得逞,主要是利用了法律缺陷、制度漏洞、行贿买通、管理落后、惩戒措施难以落实等可利用手段和条件。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制度、管理、治安等方面加强防范,更多地依靠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从源头上抑制非正常收入的暗流、浊流,反腐反贪,整顿吏治,加强司法公正、减少公权扭曲和公权机关不作为,严厉打击非法暴富活动和其背后的黑恶势力。

    再次,深化改革,为居民提供进入高收入阶层的均等机会,壮大中等收入群体。获取高收入是绝大多数人的愿望,但事实上只能有少数人实现这种愿望。政府的职责是取消特权,打破垄断,保护公民权利,让社会成员之间实现公开、公平竞争。就像体育比赛,最终得奖牌的只是极少数人,但只要参与的权利和公平竞赛环境得到保证,公众是可以接受竞赛结果的。由于接受良好教育是获取高收入的基础,所以政府要特别注意义务教育投入,将其作为教育投入的第一优先考虑项目,使贫困家庭的子女也能得到合乎标准的义务教育,为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竞争打下坚实的基础,并逐步使社会中的中等收入群体壮大起来,形成社会主体,即发展“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结构。

    最后,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保证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对高收入阶层的理解与容忍度。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则收入分配主要由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决定。对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政府只能调节,不能禁止,合法合理的高收入不应人为想当然地规定上限。政府能做的,也是政府必须做的,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对高收入阶层的理解度与容忍度,使社会安定与发展活力高度统一。研究表明,社会安定的关键,是使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保障,并注重提供社会成员间“权利和机会的公平”,有效打击非法致富者,从而提高社会各界对高收入阶层的理解与容忍度,在动态发展中逐步走向“共同富裕”,而不是简单地把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一味压低。(贾康原题:论收入分配中政府维护公正兼顾均平的分类调节)

(责任编辑: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