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收入差别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至少要作出如下七个层次或七个方面的分析、区别。
一是源于诚实劳动中努力程度和辛劳程度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在传统体制平均主义大锅饭环境中,干好干坏一个样,是养“懒人”的机制,收入差异小,生产力得不到解放。改革开放之后,总体的“勤快”程度提高了,但“勤快人”和“懒人”的相对差异仍然存在,新的体制和机制使“懒人”和“勤快人”的收入差异明显扩大。这种以公正为前提,源自努力程度、辛劳程度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或者说作为收入差别中的一种重要构成因素,在社会生活中必然出现。
二是源于个人禀赋和能力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社会成员间必然有禀赋和聪明才智方面的一定差异。在竞争环境下,先天禀赋和基于其他原因在后天综合发展起来的聪明才智,结合构成人们各不相同的能力、才干。客观存在的这种差异必然带来各人收入水平上的差异。一些特殊的、稀缺的能力与才干,如企业家才能、科技人员创新才能,比“努力程度”带来的差别往往要高出许多倍。只要权利、机会和竞争过程是公正的,这种在竞争中形成的高收入应无可厚非。
三是源于要素占有的状态、水平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如继承关系),每一个具体社会成员在资金、不动产、家族关联、社会人脉等方面(这些都可归于广义的“生产要素”范畴)必然是有所差异的,而由此带来的收入(如利息、房租、以及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信息、正确指导与规劝等促成的收益)高低不同,也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有可能形成一定的传承的“自我叠加”的关系。权利、过程和规则是否公正,是我们判断这方面收入是否正当、合理的主要依据。
四是源于机遇不同而形成的收入差别。比较典型的是市场态势变动不居,不同的人做同样的事,可以纯粹由于时点不同而结果大相径庭,甚至“好运”的好到一夜暴富,“坏运”的坏到血本无归。这里面机遇的因素也是不可否认的,在市场经济的某些场合,其作用还十分明显。权利、过程和规则的公正,也是这方面应掌握的关键所在。
五是源于现行体制、制度某些不够合理的“明规则”因素而形成的收入差别。有些由体制造成的垄断因素和制度安排因素,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强烈地影响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比如,一般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明显高于非垄断行业,又比如,公职人员收入水平与组织安排的具体位置关系极大。这中间的规则即使是“对内一致”的,对社会其他群体也已有不少明显的“不公”问题,需要切实地重视和改进。
六是源于现行体制、制度中已实际形成而不被追究、或暂时不被追究的“潜规则”而形成的收入差别。这大体相当于一般人们所说的“灰色收入”。它现实存在,透明度很低,往往在规范渠道之外,按“心照不宣”方式或“内部掌握”方式实施其分配。比如公职人员相当大的一部分“工资外收入”,在没有“暗账翻明”而阳光化、规范化之前,很多可归于这种收入,其因不同条件、不同部门等,又往往差异很大。再比如国有企业在法规不明不细或监管松弛环境下,因怎样“打擦边球”不同而形成的职工收入分配水平差异,也可能十分显著。这些潜规则许多是明显地不公正的,亟需整改。
七是源于不法行为、腐败行为而形成的收入差别。这大体相当于人们所说的“黑色收入”,往往数额巨大,与违法偷逃税款、权钱交易、贿赂舞弊、走私贩毒等相联。这种因素形成的高收入,从起点、过程来看,已经毫无公正可言,不属公民权利,而且是构成犯罪的。
(责任编辑: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