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等项制度。
(二)查办案件方面
一九九七年要继续坚持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坚决查处组织人事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尤其对买官卖官的,要从严惩处。要认真查办基层干部违法违纪、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件,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肆意挥霍和侵吞国家财产的案件,以及法人违法违纪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要坚决查处走私案件,对走私的策划者、组织者,是党员的,一律开除党籍,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以罚款放行走私货物等放纵或庇护走私的,以及借打击走私谋取个人或地方利益的,要严肃处理。要着重查处发生在金融、证券、房地产、土地批租出租、建筑工程项目承发包等领域的大案要案。
要继续借鉴和推广江苏等地查办案件的经验,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突破一批在全国或在本地区本部门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执纪执法机关要主动深入到当前易发案。多发案的部门和单位,采取执法监察、专项审计、重点抽查等方法,揭露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查办案件既要坚决,又要稳妥。要排除干扰,克服困难,有案必查,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严肃处理。对确属被错告的干部,要澄清是非,予以保护。要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要严格掌握政策,依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使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各级党委、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协调小组对查处大案要案的组织协调作用,各执纪执法机关在坚持各自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的前提下,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联合办案的力度,强化办案措施和手段,做到优势互补,形成突破案件的整体合力。
(三)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方面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决议的深入贯彻,为纠风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纠风工作要结合培育爱岗尽责、优质服务的敬业精神和倡导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活动来开展,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
一九九七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继续抓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务必以极其严肃的政治态度,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严禁出台农民合理负担之外的各种集资、收费项目,狠刹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二是继续清理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通过健全财税法规制度,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取和管理单位在银行开户的审计,严格财务管理和监督。对利用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进行贪污、私分、挪用、行贿、挥霍浪费的,要坚决查处。三是减轻国有企业负担。重点治理向国有工业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认真清理各种规费,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的各种收费、摊派、罚款,为企业扭亏增盈和转换经营机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对向国有工业企业征收各种合理费用,可以实行统一征管的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的工作由国家经贸委制定实施方案,牵头主抓。四是继续落实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对于前两年纠风工作中重点治理的项目,如治理公路“三乱”、中小学校乱收费、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和医药用品购销中的回扣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将这些工作纳入经常性管理,加强制度建设,继续狠抓落实,巩固成果,防止反弹。部门纠风继续以执法监督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两大系统为重点。各地区、各部门还可结合实际,选择一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纠风专项治理的项目。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要继续坚持“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把纠风工作纳入部门和行业管理之中。要扎扎实实地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要加强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树立行业新风;要强化部门和行业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导向作用;要表彰先进,树立正面典型,推进纠风工作的深入发展。
特别要强调的是,严格政治纪律是保持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和方针政策,做到言行一致、令行禁止。坚决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各行其是的行为,坚决反对在经济活动和查办案件等方面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反对组织人事工作中任人唯亲、买官卖官等违反纪律的行为。各级纪委要把对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作为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政治纪律的,必须严肃处理。
注:这是尉健行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上所作工作报告《把握大局,再接再厉,努力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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