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该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废止2023年颁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之后,推出的一部信用修复管理新规。《办法》以中办、国办出台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以及民营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政策为依据,重构了信用修复的制度体系,创新并优化了相关规则。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韩家平表示,《办法》旨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过去10余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心在于建立“失信受惩”的约束机制,解决的是“不敢失信、不能失信”问题。然而,一个健康、可持续的信用生态,绝不能只有约束而没有修复通道。近年来,我国持续探索推进信用修复机制建设。《办法》将信用修复确立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让相关信用主体“悔改有机会”,旨在构建“惩戒—教育—修复”的完整闭环,最终目标是引导社会向“不愿失信”的更高层次演进。
针对当前信用修复管理实践中存在的分类标准不一致、部门职责不清晰、修复渠道不通畅等问题,《办法》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公开透明,旨在通过精准施策,提升修复效率与规范性,积极回应市场关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介绍,《办法》明确定义信用修复不仅是简单的信息“不再公示”,而是一个包括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依法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系统性过程。这一举措奠定了整个制度的基石,确保了全国范围内对“什么是修复”“修复什么”形成统一认知,为信用主体提供了稳定预期。
在分类标准方面,针对部分轻微失信信息公示导致“过罚不当”等问题,《办法》明确将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规定原则上不再公示轻微失信信息,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上海律师立法专家库成员陈振宇表示,《办法》进一步细分了失信信息的种类,尤其是对于“轻微”的范围在过往的基础上做了些扩充,明确了轻微失信信息一般不公示。这对于轻微失信行为人而言,产生的影响会小很多。他还建议,对于《办法》中提及的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轻微失信信息的情形,各行业需要建立明确、具体的标准。
在信用修复渠道方面,为解决渠道不统一、办理程序复杂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超介绍,《办法》明确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修复申请,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推送给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修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期限,提高信用修复效率。韩家平说,为实现信用修复办理的统一高效,《办法》提供了一个“前店后厂”的模式,由“前店”推送给“后厂”,让信用主体“只进一扇门”即可实现信用修复集成办、高效办。
在信息共享方面,《办法》要求“信用中国”网站与相关部门、地方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信用修复信息能够及时同步更新、互联互通。陈振宇说,现在很多人不仅仅看“信用中国”,还会看如企查查等第三方机构。在过往实践中,常出现即便相关主体的失信信息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完成修复,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数据未同步更新,其过往的不良信用记录仍可能持续产生影响。《办法》第二十四条对第三方机构进行了约束,规定授权机构定期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如果更新不及时,影响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授权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整改。
综合来看,《办法》为信用修复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与便捷的路径。王伟表示,《办法》绝非对旧有规则的简单修补,而是一次系统性、整体性的制度升级。它通过构建一个定义清晰、标准科学、程序便捷、导向鲜明、协同高效、权责对等的现代化信用修复体系,既能更好地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也能为营造更富活力、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营商环境,筑牢坚实的制度保障。(经济日报记者 徐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