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第四届中非经贸西湖大会暨中非经贸合作资源对接会在杭州市举办,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一批涉及安全生产、经贸服务等方面的重要国家标准……一段时间以来,与经贸有关的活动亮点不断。在全球经贸格局重塑和高标准规则体系加速演进的背景下,我国如何深入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强化经贸制度引领力和规则塑造力,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十四五”以来,我国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方面取得一系列标志性成果。一方面,在多边与区域层面,我国深度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高质量实施,并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为参照,全面启动高标准规则压力测试。今年10月28日,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升级议定书在吉隆坡正式签署,成为我国在区域规则体系中实现深层对接的标志性成果。另一方面,各地积极探索规则衔接与标准共建的新路径,形成了“多点突破、系统协同”的局面。江苏以RCEP规则落地为契机,在苏州自贸片区率先探索了跨境数据流动合规和服务贸易的负面清单管理,推动本地规则体系与国际经贸规则逐步接轨。海南自贸港则以“规则集成创新”引领高标准制度建设,在投资准入、税收政策、航运管理等领域率先对接国际通行标准,推动自由贸易港规则体系与国际高标准接轨。
问题同样不容忽视。例如,部分领域制度兼容性不足,规则适配的深度与效率有待提升;企业的规则认知与合规能力不足,对高标准协定条款的理解与应用存在明显短板。针对此,应从规则体系建设、产业标准协同与企业规则适应力等方面发力,全面提升我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中的主动权与竞争力。
完善制度供给体系。把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作为“十五五”时期制度型开放的核心任务,统筹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建设。加快与CPTPP、DEPA等高标准协定的压力测试和规则评估。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逐步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在服务业领域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范围,健全监管协同机制,推动形成与国际标准兼容的制度框架。
深化标准对接与产业协同。规则对接的实质在于标准互认和技术兼容。以重点产业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切入点,建立规则共建、标准协同、数据互通的产业合作体系。鼓励重点产业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特别是在新能源、光伏、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数字服务等领域提升“标准话语权”。推动绿色与数字标准一体化发展,加快碳足迹核算、能效等级、数字安全等规则与国际互认体系接轨。
提升企业规则认知与合规能力。企业是规则对接的直接参与者,也是制度红利的主要受益者。以提升企业规则理解力和合规执行力为重点,构建多层次的规则学习与服务体系。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合规服务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应对技术标准、原产地规则、环境与劳工条款等新挑战,进一步加强企业对国际经贸规则的认知与应用能力建设。引导出口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以提高其在智能制造、清洁能源、数字经济等前沿领域规则话语权,实现制度优势与市场优势的双向转化。
(作者岳 文 系江南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