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以来,在税务部门曝光的系列涉税违法案件中,不少企业通过拆分收入的方式骗惠偷税。比如,宁波市税务部门前不久公布了一个案件:夏某在2019年至2021年间,以业务总承揽人身份,接手了某影视公司的多个项目。由于项目总金额较大,为了尽可能逃避纳税义务,夏某借他人的名义陆续成立了9家个体工商户,将原本应归属于其个人的经营所得,分散至多家个体工商户名下,以此维持这些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格,从而违规享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经查,夏某通过拆分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共计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345.92万元。2024年9月,税务部门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18.8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小微企业总体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弱。近年来,国家针对小微企业实施了如“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违法拆分收入以骗享税收优惠。
“如果企业片面认为注册多家主体就能自动适用小微企业普惠政策,就忽视了政策对‘合理商业目的’和‘实质独立经营主体’的核心要求。”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市场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胡元聪表示,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依法开展业务拆分,拆分的主体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要具备完全独立能力,做到经营实质独立。
在上述案件中,检查人员实地走访了这9家个体工商户,发现现场只堆放了置景道具,既不具备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也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痕迹。通过比对分析,这9家个体工商户在对公账户收款后,迅速将资金转入相应业主的个人账户,业主们又随即将资金转入夏某私人账户。
“以骗享税收优惠为目的拆分收入,本质上属于偷税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胡元聪介绍,常见的拆分收入偷税模式有两种:经营主体拆分和财务周期拆分。
经营主体拆分,简单来说就是将本应由一个经营主体承担的税收义务,人为分散到多个经营主体上,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例如,某企业通过注册多个空壳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将同一笔收入拆分到多个主体进行核算,达到逃避升级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义务、骗享小规模纳税人低税率乃至免税优惠、骗享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目的。
财务周期拆分可以理解为临界值控制。例如,小规模纳税人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免征增值税,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控制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将本应当期确认的“超额”部分收入,故意延迟到下一个或者更晚的纳税周期确认收入,以此调剂当期收入达到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少缴或不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确定的,这类拆分没有意义且违法违规。”胡元聪解释,根据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通过拆分把收入‘控制’在优惠政策门槛之内,看似符合享受条件,但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税收原则,构成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胡元聪认为,企业发展根基绝非与政策“角力”,依法纳税、合规经营才是真正的避风港。各类经营主体应彻底摒弃“拆分套利”的侥幸心理,坚持将合规理念融入经营决策的每一个环节。(经济日报记者 董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