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退市不免责”再添新案例。11月28日晚间,2家退市公司收到罚单。浙江证监局公布对退市公司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5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计罚款3430万元;退市公司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海南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处罚50万元,时任董事长被处罚20万元。
据统计,去年以来,截至今年11月底,累计91家次退市公司被查处,73家被重罚20亿元。
同时,监管部门推动对退市公司立体化追责。《证券日报》记者据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不完全统计,今年前11个月,有12家退市公司公告了投资者民事诉讼进展,6家退市公司公告了公司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告。
今年以来,资本市场退市监管高压态势不减,强化退市全流程监管。一方面,监管部门推动“应退尽退”,多元化退市渠道畅通,因财务造假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数量创新高;另一方面,对退市公司处罚不手软,罚单数量创新高,杜绝“一退了之”。
造假退市不含糊
多元指标加速“劣汰”
11月28日,证监会披露了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立方数科”)严重财务造假案件。立方数科因2021年至2023年财务造假,被安徽证监局处罚1000万元,10名责任人被处罚3000万元。同时,证监会表示,立方数科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
今年以来,因财务造假而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指标的沪深上市公司已达14家,创下历史新高。其中部分公司同时触及交易类、规范类或财务类退市指标,最终以其他更加高效的退市程序退出。
比如,11月28日晚间,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元成”)发布公告,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因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12月5日公司将摘牌退市。而在10月份,证监会在通报*ST元成财务造假案件时,公司已经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业内人士表示,多类型退市并行且出现指标叠加的现象,形成“出清合力”,大幅提升退市效率,精准打击“壳公司”和“害群之马”,极大压缩了炒作空间,推动资本市场优胜劣汰。
“一追到底”成监管基调
部分退市公司连收罚单
退市不是责任的终结,监管部门坚持“退市不免责”,对于退市公司及责任人的违法违规问题“一追到底”。
今年前11个月,已经有38家退市公司被行政处罚,超过去年全年。其中,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去年7月份因触及交易类退市指标而退市,今年以来,公司已经披露3份信披违法违规行政处罚罚单(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指向公司、公司实控人和高管等。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立实业”)等5家退市公司均收到2份行政处罚罚单。随着监管部门调查深入,更多、更隐蔽的违法违规行为“浮出”。如恒立实业于今年7月份退市,9月份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按规定在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等,公司和7名责任人被处罚1150万元。11月份,恒立实业再次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2020年至2022年的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湖南证监局拟对公司和19名责任人罚款合计3940万元。
此外,监管部门坚持“一案双查”,对退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相关中介机构一并查处。例如,证监会对立方数科财务造假案中所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正式立案调查,涉嫌未能勤勉尽责的将依法严惩。
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退市不免责”监管铁律已成市场共识,通过严惩公司及“关键少数”,并以全链条追责打破了上市公司“一退了之”的侥幸心理,更标志着资本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迈入新阶段,实现从“退得下”到“退得好”的质变。这既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精准打击,更是市场生态净化的关键一步,倒逼市场主体敬畏规则,夯实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根基。
强化立体化追责
投资者保护机制持续完善
除了行政处罚外,今年以来,多家退市公司还披露了民事追责和刑事处罚的进展。从民事追责来看,今年前11个月,12家退市公司披露多份涉及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如10月份,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等合计268.77万元,同时判决保荐机构、相关时任董监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正在推进中。
记者从代理律师处获悉,9月份,退市公司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判决,投资者被法院判决胜诉,该案还被法院选作示范案件。
此外,还有多家退市公司披露公司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子公司董事长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均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在市场人士看来,行政监管、民事索赔、刑事追责联动,形成违法成本倍增效应,构建了闭环惩戒体系。田利辉表示,行政追责敲警钟、提成本,民事赔偿补损失、护权益,刑事追责亮红线、强震慑,三者协同实现“惩首恶、打帮凶”。这是以法治手段提升违法成本,破解“违法收益大于成本”困局,构建“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长效机制,既震慑“关键少数”,又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所长、教授郭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退市已经成为事实,要区分上市公司退市原因,梳理不同退市类型对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下一步追责提供条件。退市公司中,因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一定要考虑“首恶”“帮凶”以及其他相关方责任类型,对于“首恶”,要追究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目前往往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但是,在追责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公司上下游企业的关系,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退市环节投资者保护,近期,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从加强对存在退市风险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强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强化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三方面进一步强化投资者保护。
田利辉表示,该意见直击退市保护痛点,从持续监管、分类保护等维度筑牢防线,是退市投资者保护机制的重大创新。后续,进一步强化投资者保护,需要畅通特别代表人诉讼渠道,强化信息披露透明度,消除退市信息不对称,深化“行刑民”衔接,让追责与救济无缝对接。更重要的是,推动先行赔付“制度化”,完善“示范判决+在线调解”机制,建立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形成“事前预警、事中防控、事后救济”全链条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