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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职工在上班途中处理工作时突发心梗去世的工伤认定案引起社会关注。众多网友对职工在上班路上突发疾病去世是否构成工伤、在非工作时间线上处理工作是否属于加班等焦点问题各执一词。为此,记者采访了法学专家和律师。
2024年7月17日,辽宁省辽阳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史某在前往单位途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事发前他一直通过微信处理工作。史某去世后,辽阳市民政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辽阳市人社局”)提出为其申报工伤认定的申请,辽阳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史某家属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史某突发疾病前一直通过微信处理工作,就该行为发生时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史某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所致,辽阳市人社局不仅没有详细审查,而且未对史某平时下班后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审查,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辽阳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辽阳市人社局提起上诉。2025年11月3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辽阳市人社局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枭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但仅因突发疾病去世这一情形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在该案中,史某去世时不仅有在上班途中这一情节,而且其在突发疾病前一直用微信处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由此可以看出,工伤认定应围绕工作原因展开,同时审查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但辽阳市人社局未能全面审查‘史某在发病前一直通过微信处理工作’这一关键事实,所以法院认为该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不足。”冯枭表示。
职工下班后在线上处理工作是否能被认定为加班呢?对此,东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聂婴智表示,职工下班后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处理工作是否构成加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关键在于职工是否实质性地为单位提供了劳动。若职工付出了实质性劳动,或线上工作交流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且明显占用其休息时间,则应认定为加班。冯枭对此持相同观点,他举例说:“如果职工礼节性地回复‘收到’,或者简单回答‘明白’等,一般不构成加班。如果涉及决策、构思、撰写报告、协调沟通等需要投入持续脑力和精力的实质性工作,一般会被认定为加班。”
冯枭和聂婴智都提出,史某在上班途中处理工作时不幸去世引发公众关注,反映了职工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通过微信等方式处理工作的“隐形加班”现象日益普遍。随着远程办公的普及,“隐形加班”问题及相关权益保护亟待重视。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