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引导合理统筹供需——建立多层次新能源消纳调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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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引导合理统筹供需——建立多层次新能源消纳调控体系

2025年11月21日 06:09   来源:经济日报   本报记者 王轶辰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期印发的《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到2030年,协同高效的多层次新能源消纳调控体系基本建立,新增用电量需求主要由新增新能源发电满足。随着新能源消纳调控体系进一步完善,新能源将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在9月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我国宣布新一轮国家自主贡献,提出2035年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2020年的6倍以上、力争达到36亿千瓦。我国能源转型将进一步加速,对更大规模新能源消纳调控提出新挑战。

对此,《指导意见》首次以分类引导方式统筹新能源开发与消纳利用。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新能源消纳工作主要聚焦于省内集中式新能源,随着新能源开发模式日益多元,《指导意见》将新能源开发消纳划分为五类,进一步明确分类施策要求,将有效提升新能源开发利用精细度。

在“双碳”目标引领下,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对统筹促进新能源消纳和绿电消费作用日益显现。《指导意见》对促进新能源消纳的新模式新业态进行了梳理归纳,创新新能源集成发展模式,推动新能源与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源网荷储一体化、绿电直连、智能微电网和新能源接入增量配电网四类新能源就近消纳新业态发展,进一步指明发展方向和要求。

“就地消纳是‘十五五’新能源发展的重中之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规划发展部主任助理兼新能源处处长刘志强认为,上述举措落地将对新能源消纳提供有力支撑:一是通过绿电直连、零碳园区等模式,在本地或区域内实现新能源发电与用电的有效匹配和平衡,可提升新能源整体利用效率、降低其对系统的压力;二是通过本地就近消纳,尽量减少新能源外送规模,可降低远距离输电带来的系统安全风险并节约投资成本;三是引导新能源产业从规模发展向更高效益、更高质量发展转变。

不同于传统电源,新能源发电具有随机性、间歇性、波动性,以及零边际成本、高系统成本特点,将为市场设计带来诸多挑战。《指导意见》聚焦提升电力市场对新能源发电特性的适应性,提出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的重点任务。

国家电投经济技术研究院总经理李鹏认为,通过不断完善适应新能源的市场体系、交易机制和价格机制,逐步改善新能源企业“增发不增收”“增收不增利”的困境,有利于保障新能源企业在市场环境下,与其他企业同台竞争并获得合理市场收益。

面对新政策,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刘志强认为,推动新能源高水平消纳和调控,将增强各类企业发展新能源的信心和底气。在建设统一电力市场背景下,在中长期、现货、容量、辅助服务、绿证、碳市场等多市场协同下,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做好应对市场变化的差异化策略。(经济日报记者 王轶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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