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部署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

2025-11-03 10:06 来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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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署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

2025年11月03日 10:06   来源: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是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前,教育部印发通知,对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地各有关高校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和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推进特殊类型招生规范化建设,健全有效监督机制,牢牢守住安全平稳、公平公正底线。

通知要求,要构建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管理监督体系。有关高校要落实招生主体责任,将考试招生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认真研究审定相关招生办法,制定完善相关监督措施及内控机制,确保招生规则公开透明、操作办法明确规范。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招生考试机构加大对属地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加大对校考组织等方面的监管力度,督促高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各地和有关高校要认真执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做到“接诉即办”,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

通知强调,要建立完善选拔、培养、评价一体化机制。各地和有关高校要紧紧围绕人才培养定位,持续优化考核方式和内容,不断完善多维度的考核评价标准,提高选拔质效。有关高校要统筹谋划人才选育工作,加强选拔与培养衔接,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强化资源配置和核心育人要素建设。要聚焦选才育才成效,开展长周期跟踪监测评估,提高人才供需适配度。

通知指出,要强化考试招生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严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优化考评机制建设,加强命题专家库、评委专家库建设,严格落实考评人员回避制度、“黑名单”制度。积极推进信息技术赋能,提升招考信息化水平。加大正面宣传引导,主动做好信息发布、考生提醒、咨询服务等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地区艺术体育等培训机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培训机构组织考试作弊、干扰考试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

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是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26年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和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推进特殊类型招生规范化建设,健全有效监督机制,牢牢守住安全平稳、公平公正底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管理监督体系

(一)落实招生主体责任。有关高校是本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党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考试招生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全面梳理招生廉政风险点,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高校党委要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专门研究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认真研究审定包括章程、方案、细则等在内的相关招生办法。高校要结合本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校教职工子女及其他亲属报考本校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相关监管措施及工作规定,避免影响招生公平。

(二)完善高校内控机制。要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严格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进一步健全校内“大监督”协同工作机制,在校级层面统筹开展校考工作,明确校内各职能部门工作责任,做到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不得将校考下放至院系组织开展。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标准及招生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考试招生各项规章制度和方案预案,细化操作流程,确保招生规则公开透明、操作办法明确规范。要加强对考务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大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和曝光力度。

(三)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含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出现的特殊问题及情况进行研究处理。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能力建设,确保公平公正、安全保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招生考试机构加大对属地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统筹和指导,认真核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加大对校考组织等方面的监管力度,督促高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

(四)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各地和有关高校要认真执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按工作要求及时公开公示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未按要求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考生申诉复核机制,做到“接诉即办”,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对在报名、考试、录取等各阶段接到的信访举报,要制定调查处置程序和规则并及时妥善处理。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专业复测,对审查或复测发现问题的,组织专门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建立完善选拔、培养、评价一体化机制

(五)科学确定考核方式和内容。各地和有关高校要紧紧围绕人才培养定位,根据学科专业特点,持续优化考核方式和内容,构建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考核内容体系。要强化人文素养和专业能力考查,突出创新思维和非智力因素考查,不断完善多维度的考核评价标准,提高选拔质效。要避免影响中学教育教学秩序,有关高校组织校考时间不得早于2026年1月1日。

(六)加强选拔与培养衔接。有关高校要统筹谋划人才选育工作,针对特殊类型人才在能力、素养方面的特点,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要强化资源配置和核心育人要素建设,在师资队伍、科研平台、实践基地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为学生成长发展提供全链条的支撑保障。

(七)进行长周期跟踪监测评估。各高校要聚焦选才育才成效,开展长周期跟踪监测,进行多维度比较分析,及时调整、优化选育模式。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招生专业布局和招生计划安排,提高人才供需适配度。对于社会需求不足、办学质量不佳、生源质量不高的专业,要适当调减招生计划或按程序退出校考。

三、强化考试招生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

(八)严格报名资格审核。有关高校要认真落实特殊类型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见附件),明晰相关类型人才选拔培养定位,科学确定本校报考条件、资格审核程序,会同各地严格审核考生的身份、学籍、省级统考、校考、高考报名等信息,不得降低报考条件,不得放宽资格审核标准。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积极支持高校做好资格审核工作。

(九)规范考试组织管理。各地和有关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命题、组考、评分、录取等各环节的规范管理,提升考试组织的规范性、专业性。强化入场安检和候考安排,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务实举措,严防考生替考、携带作弊工具、实施考试舞弊等行为,切实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加强考务人员工作培训,提高履职尽责能力,确保熟悉考试招生政策要求和制度规定。因地制宜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障考试安全平稳。

(十)优化考评机制建设。要加强命题专家库、评委专家库建设,严格专家遴选和管理,完善动态进出机制,按照保密要求开展各项工作。要严格落实考评人员回避制度、“黑名单”制度,以及考生、考场、评委随机编排的“三随机”工作机制,原则上省外校外评委比例应达到一半以上。要加强对考评人员遴选和回避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考评人员存在隐瞒申报等可能影响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坚决严肃查处并纳入“黑名单”管理。考评应做到独立评分、及时核算,建立异常评分监测复核机制,并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十一)提升招考信息化水平。积极推进信息技术赋能,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进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确保全程可追溯、可复核。采购第三方信息技术服务的地方和高校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信息服务的风险评估、审核把关、安全监管和质量评价。教育部或各地已有相关平台的,应做好有关工作对接,不搞重复建设,并在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制定、资格审核、校考评分、录取公示等关键环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四、营造良好育人生态和考试招生环境

(十二)强化正面宣传服务。各地和有关高校要积极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加强政策权威解读,主动做好信息发布、考生提醒、咨询服务等工作。深入开展诚信考试教育,引导考生遵守考试纪律。

(十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省级统考、校考均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和有关高校要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高校校考组织期间,各地要通过巡考、调研等方式,及时发现整治违规问题,切实维护考试招生公平公正和良好秩序。

(十四)深化校外培训治理。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教监管厅〔2023〕2号),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地区艺术体育等培训机构规范治理,严禁机构进行虚假商业营销宣传、炒作考试试题和录取结果等,严厉打击培训机构组织考试作弊、干扰考试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相关高校及其内设学院(系、部等)、教职工不得组织、参与或自行开展相关考前辅导、应试培训;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或其他组织以任何方式开展前述活动;不得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牟取不正当利益。

高校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各地各高校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单独招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体育类专业等考试招生工作参照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当年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高校。

附件: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

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

招生基本要求

一、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

(一)招生专业范围。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艺术学”门类下设各专业,以及《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中高等职业教育本科和专科专业“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下设各专业和“民族文化艺术类”“广播影视类”等部分专业,统称为艺术类专业。艺术类专业分为两类:一类是不组织专业考试的专业,包括艺术史论、艺术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戏剧学、电影学、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技术等;一类是可组织专业考试的专业,包括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戏曲类等,有关高校也可根据人才培养实际不对考生专业考试成绩提出要求。

艺术类本科专业一般不得设专业方向。对因培养工作需要,确需在考试招生环节加以区分的,有关高校可设立招考方向(专业后加括号注明),如舞蹈表演(民族舞方向)。下列情况不得作为招考方向:普通本科专业目录中已有的或变相更改的专业名称(含专业门类、专业类);与本专业选拔和培养无合理相关性的名称;改变本专业所在类别属性的名称(如体育运动项目方向);具有管理类专业属性的名称等。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统一规范属地职业教育本专科层次艺术类专业范围。

(二)招生计划。高校应紧密结合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对高素质艺术人才的需求,找准办学定位,综合考虑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毕业生就业状况等,优化艺术类专业结构,合理安排招生计划。对社会需求不足、培养质量不高的专业应调减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除组织省际联考的戏曲类专业和少数经批准组织校考的专业不编制分省计划外,其他艺术类专业均须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高校设立招考方向的艺术类专业,须编制各招考方向的分省招生计划。

(三)考试办法。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省级统考(含省际联考)和高校校考。省级统考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独立或联合组织实施,高校校考由招生院校组织实施。各省(区、市)省级统考包括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等科类,戏曲类实行省际联考。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有关工作规范,设置省级统考科类和考试科目。优化完善省级统考考试内容、考务组织和评价机制,加强省级统考数字化建设,切实提高省级统考水平质量。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科学划定省级统考合格线(即考生参加校考资格线)和各科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时向有关高校提供各科类考试科目成绩及分布等信息,满足不同层次、类别高校选拔工作需要。省级统考的组考、成绩发布等工作原则上在2026年2月底前完成。

高校要明确本年度招生专业及对考生参加所在地省级统考科类(子科类)要求,并及时向考生公布,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一经公布,不得擅自调整。原则上高校同一艺术类专业应对应同一个省级统考科类要求,且在各招生省份保持一致。

高校校考专业考试招生办法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后报送教育部,高校不得擅自增加校考专业及招考方向。有关高校要合理安排校考时间,不得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考时间等安排冲突。校考工作应在学校所在地组织,不得跨省设置考点。采取提交作品或线上考试等方式的,要明确告知考生相关考试规则、所需设备条件、应考环境等,并提前组织考生演练,在考中要采取“双机位”(分别录制考生和考试场景)、“防缩屏”(防止缩小考试屏幕查看资料)、“防编辑”(防止编辑原始录制视频)、“防对口型”(随机加入对话程序防止播放录音“对口型”)等措施,防范作弊行为。严格控制现场校考人数,原则上参加现场校考人数不超过相关专业招生计划数的6—8倍。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办法,认真核验考生参加省级统考的科类(子科类)及成绩等,在对应科类省级统考成绩合格并达到校考要求的考生范围内择优确定校考合格生源,校考合格证发放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校考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未参加对应科类(子科类)省级统考或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发放校考合格证。

校考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强化考评人员监督管理,参与校考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专家评委均应纳入全国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评委专家库进行统一使用管理。高校要严格落实考评人员回避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校考评委前置申报及审查制度,原则上在本年度校考报名开始前2年内与报名考生有指导或辅导关系的评委,均应如实申报并在校考中予以回避。一旦发现专家评委存在隐瞒申报等可能影响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坚决严肃查处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相关考试机构和高校不得再聘请相关人员承担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校考评委工作。

(四)招生办法。高校艺术类专业实行以统一高考为基础、省级统考为主体,依据高考文化课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

1.高校不使用专业考试成绩的专业,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2.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区、市)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其中高考文化课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具体投档录取办法由各省(区、市)确定。

各省(区、市)应根据不同艺术专业人才选拔培养需求,因地制宜、分类划定、稳步提高艺术类各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艺术类本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在仅保留一个普通本科批次的省份,原则上不低于合并后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舞蹈类和戏曲类专业、表(导)演类的表演专业、音乐类的音乐表演专业可适当降低要求。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普通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录取期间,各省(区、市)不得为了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

3.少数组织校考的高校艺术类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批次相应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省级统考成绩合格且达到学校划定的成绩要求基础上,依据考生志愿、校考成绩择优录取。鼓励校考高校结合专业培养要求,进一步提高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录取期间,校考高校应严格执行招生简章中对外公布的招生计划及规则,相关专业(招考方向)未完成的计划不得调整至其他校考专业(招考方向)。

对于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突出才能和表现的考生,高校可探索制定高考文化课成绩破格录取办法。破格录取办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提前在学校考试招生办法中向社会公布。破格录取考生名单须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并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委核准后按规定公示。

4.实行省际联考的高校戏曲类专业使用省际联考成绩作为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戏曲类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志愿和省际联考成绩择优录取。

(五)投档模式。各省(区、市)要合理制定艺术类专业投档录取办法。经批准开展校考的艺术类专业和戏曲类省际联考专业录取时,各省(区、市)原则上应于招生当年7月7日前将填报相关志愿且校考(戏曲类省际联考)专业合格的考生信息提供给高校,高校依据专业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填报情况、向社会公布的专业录取规则以及破格录取原则,进行择优录取,并在招生当年7月10日前将录取信息反馈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录取手续。省级统考专业录取要积极推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志愿设置由各省(区、市)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增加高校和考生的双向选择机会,提高考生志愿匹配率和满意度,更好地满足高校艺术人才选拔需求。使用专业考试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工作原则上安排在各省(区、市)相应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批次开始前进行,相关办法由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前向社会公布。不使用专业考试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工作原则上安排在各省(区、市)相应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批次录取并执行相应批次录取规则。

(六)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非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执行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对于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须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在普通类专业批次录取。高校如对考生有艺术专业基础要求,须提前告知考生应参加的省级统考对应科类及录取要求,高考文化课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七)其他。使用专业考试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学生,入校后不得转入不使用专业考试成绩招生的专业。高职(专科)相关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办法由各省(区、市)参照上述要求制订。

二、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一)招生工作定位。各省级招委会负责指导、监督属地高校开展高水平运动队(以下简称运动队)招生工作。有关高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体育总局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明晰运动队招生工作定位,在奥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项目范围内,按照教育部评估确定的项目,根据本校运动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运动队招生项目和招生计划。对于不具备相关师资、设备、场地等组队条件、退队率超过20%的高校,和非奥运会或世界大学生运动会项目、未设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生源严重不足且连续两年录取数为零的相关项目,不再安排运动队招生。本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已涉及的运动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运动队招生。要大力加强从在校生中选拔培养运动队成员,鼓励有关高校全部采取从校内选拔的方式组队。

(二)招生计划。高校要遵循运动队建设和发展规律,聘请有关体育领域专家,研究制订本校运动队建设规划及招生需求,在教育部核准的运动项目范围内,合理安排运动队各项目(分性别、分位置或小项)招生计划,其中集体项目每年招生人数不得超过该项目赛事规定的一方最多同时上场人数(如排球项目男女队每校每年最多各招6人),足球项目可结合学校建队需要按有关工作程序申请适当放宽。因专业测试合格生源不足等确需调整项目(分性别、分位置或小项)招生计划的,须在考试招生办法中提前明确调整原则并严格遵照执行。运动队招生计划及相关录取、调整规则公布后,高校不得在考试录取期间以有效生源不足、生源质量不高等理由擅自调整招生计划。高校运动队年度招生计划原则上控制在学校上一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

(三)报名及资格审核。符合生源省份高考报名条件,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称号者方可报考高校运动队。2027年起,符合生源省份高考报名条件,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称号且近三年在体育总局、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者方可报考高校运动队,相关赛事参见《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体育系统主办的符合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报考资格赛事的通知》(体科字〔2025〕3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教育系统主办的符合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报考资格赛事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5〕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高校可根据本校建队实际细化确定认可的比赛、名次、主力上场队员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布。运动队的招生对象不限年龄。

报考运动队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体育总局指定的方式(详细报名信息见“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或“体教联盟APP”),申请有关高校运动队招生项目并参加对应项目专业测试。

高校要加强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健全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重点加强对考生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的核验。通过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进行逐一比对,对发现疑似有问题的证书,商请相关体育部门予以进一步核查。考生所持本人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中的运动项目应与报考高校的运动项目一致(原则上运动小项也应对应一致,田径项目须严格对应)。高校对考生报考资格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对考生相关情况加强核验,并要求考生签订符合报考条件的诚信承诺书,一旦发现考生伪造或隐匿有可能影响报名资格的个人信息,要及时按规定核查处置。

(四)体育测试。所有项目专业测试全部实施全国统考,与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的体育专项考试统一组织,统一采用体育总局相关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进行评分。高校不得再组织相关项目的校考,不得以文化测试、体能测试、资格审查等名义变相组织校考和提前筛选生源。

高校应面向广大考生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可联系体育总局开展兴奋剂检查工作。体育专业测试之前,应与考生签订《反兴奋剂承诺书》。拒不签订承诺书或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兴奋剂违规的考生,视为考试作弊,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运动队考生文化考试成绩使用全国统一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高校要按照本校发展定位和人才培养要求,合理确定本校运动队录取考生文化课成绩要求。相关文件规定的部分“双一流”建设高校对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要求须达到生源省份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他高校对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要求须达到生源省份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

对于体育专业成绩突出、具有特殊培养潜质的考生,高校可探索建立文化课成绩破格录取机制。破格录取办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提前在学校运动队考试招生办法中向社会公布。破格录取考生名单须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并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委核准后在学校招生网站进行公示。

(六)招生录取程序。高校运动队考试招生办法要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高考前,高校按照公布的招生录取相关办法,根据全国体育专业测试成绩分布情况提出本校相关项目专业合格成绩要求,结合报名资格审核结果、体育单招录取结果和招生计划,确定并公示本校专业考试合格名单及考生排序,明确相应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报名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高考文化课成绩公布后、志愿填报前,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相关高校提供合格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高校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合格考生范围内,严格按照合格名单确定的考生排序,依次择优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并按规定公示。入围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运动队招生计划数。

入围考生按照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工作安排填报运动队志愿,投档录取工作安排在相应普通本科批次开始前进行。高校按照公布的录取规则,根据入围考生填报的志愿和体育专业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在录取考生中,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高校相关专业在生源省份录取分数线下20分的考生,可录取至对应的普通专业;其余考生限定录取至体育学类专业。高校应在普通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前确定考生录取专业。

三、高校保送生招生

(一)保送资格条件。根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规定,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优秀学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运动员等人员具备高校保送资格。高校可以从上述人员中招收保送生,其中公安英烈子女按有关规定只能保送至公安类院校。

(二)保送录取程序。具备保送资格的考生应向有关高校或部门提出保送申请,提交高中学业水平成绩和综合素质档案,按相关文件要求,经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部门及考生所在中学审核确认并通过多级公示后,参加有关高校组织的保送生综合考核。高校根据综合考核成绩和高校选拔要求,确定拟录取保送生名单并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被录取。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职责分工,严格执行不同类型保送工作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保送生资格认定办法、推荐保送生的报名信息、资格信息及保送资格名单的审核、公示,并对审核结果负责。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规范信息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按有关工作程序,对拟录取保送生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录取手续。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高考录取。

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及相关类型保送生人才培养需要,严格制定保送生考试工作方案,坚持宁缺毋滥,精心设置保送生考核内容及录取标准,不得简单以提交材料审核代替线下考核。

(三)保送工作要求。有关高校招收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保送生原则上应录取至与学生获奖的学科竞赛相对应的基础学科专业。高校招收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要统筹考虑高校办学实际和人才培养定位,合理确定招生规模,继续加大向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发展所需语种专业及国家急需紧缺语种专业倾斜力度。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外交学院可招收少量的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安排在英语语种相关专业,单独编班,单独制定培养方案,选拔培养英语类拔尖人才。其他高校招收的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均安排在除英语以外的小语种相关专业,鼓励高校培养“小语种+”复合型人才。保送至小语种相关专业的学生入校后不得转入小语种以外的专业。鼓励退役运动员发挥专长,申请保送至高校体育学类本科专业。

四、高校综合评价招生

(一)试点定位。为深化高考综合改革,前期部分省份和高校开展了综合评价招生试点,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考试招生模式。有关省份和高校要深入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优化完善试点定位,安排国家和区域发展急需紧缺专业以及高校优势特色发展的“冷门绝学”、一流学科专业开展招生。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属地内试点高校综合评价招生专业进行审核备案。严格控制综合评价招生规模,现阶段原则上不扩大试点高校范围和招生规模。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试点成效评估机制,对于选拔培养质量不高的试点高校,及时调整退出。

(二)招生程序。试点高校应严格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制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办法,内容应包括领导机构、招生专业及计划、报考条件及方式、高校考核程序及办法、录取规则、监督机制、咨询及申诉渠道等并报经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后公布。

试点高校可在高考前组织考生报名,并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获取考生综合素质档案,原则上不得要求考生提供额外的报名材料。考生须参加统一高考。试点高校原则上在高考后组织开展考核测试,精心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加强对学生关键能力、学科素养和思维品质的考查,淡化学科竞赛导向。要加快信息化招考平台建设,对报名、资格审核、命题、组考、评分、录取等环节进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要科学制定录取办法,综合考虑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高校考核结果及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等方面,制定公开、透明的录取规则。鼓励有关高校结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逐步提高高考文化课成绩占比,优化对高考各科成绩的使用。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完善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的志愿填报及投档录取办法,可安排在普通批次之前进行录取。

(三)工作要求。试点高校要合理确定考生报考条件,严格审核考生资格,严控入围校考的考生规模。规范校考组织工作,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要求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强化校考命题、制卷、试卷流转、保管等各环节、全流程管理。试点高校一般不跨省设置考点,确有必要的,经商考点所在省份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后,由其提供相应考试服务。

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指导属地内试点高校做好综合评价招生工作,认真核定高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办法,并对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及情况进行研究处理,确保相关工作规范有序。试点高校招生省份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对高校在本地组织实施的考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责任编辑:单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