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处罚信息按最长3年公示、有能力清偿账款却仍在“老赖”名单里……企业的信用为何莫名受损?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数据显示,去年1月至今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社会信用领域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366件。其中,办理行政机关信用惩戒不当案件557件、失信违约案件260件,办理法院信用惩戒措施不当案件549件。通过精准监督,检察机关进一步提升信用惩戒精准度,推动严格规范公正适用失信惩戒制度,帮助涉案企业及时修复信用。
行政处罚公示不能“一刀切”
检察机关办案发现,部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不及时、不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等问题,导致部分企业信用受损,本应及时恢复的信用被人为阻碍,进而错失发展机会。
案例显示,某行政机关将罚款仅300元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3年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在政务平台公示,存在不当惩戒情形。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手段发现,该平台2023年以来收录的1975条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均为简易程序作出,2487条信息罚款数额在500元以下,但均设置3年最长公示期。针对这类错误或不当公示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及时恢复涉案企业信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涉企信用修复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部分行政机关失信行为公示信息归集不规范,二是信用修复告知不及时。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被执行行政行为的同时,会同步审查行政机关所作列入、移出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合法性,加大对信用惩戒措施的监督。
健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据了解,截至今年6月30日,累计有超1700万人次迫于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压力,要么“还钱”,要么“和解”。同时,检察监督发现,也存在违法纳入或未及时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甚至错列企业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
有案例显示,某地甲乙两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了包含工人工资在内的35万元工程款,乙公司雇佣袁某强组织施工。后因袁某强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10名农民工到行政机关投诉甲公司。
“行政机关在未全面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出行受限,且公司不能向银行贷款。”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陈鸿江介绍,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并征求各方意见,提出由甲公司代为支付剩余农民工工资后向乙公司追偿,行政机关撤销处罚决定并申请法院解除对甲公司的失信限高。这一争议化解方案得到各方一致赞同。今年3月,甲公司履行代付义务后,成功摆脱信用“黑名单”,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一些适用破产程序的案件中,法院已裁定不予执行、终结执行,或者穷尽执行手段未发现其他财产,但企业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被错误限制高消费等。这种情形不仅损害企业生产经营权益,而且影响司法公信力。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第一办案组主办检察官张立新介绍,检察机关在开展涉企行政执行案件信用惩戒措施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某地某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企业相继被裁定宣告破产后,仍有5家企业法人被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今年2月,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及时终结上述执行程序,解除违法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推动法院开展涉企信用修复专项行动,帮助企业修复信用、纾困解难,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机关提醒,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守护企业信用;如被错误列入失信对象,或到期应被终止失信公示等问题,企业有权申请信用修复。有关部门应履行信用修复告知义务,及时删除失信公示信息,助力企业消除不良影响,进一步激发发展活力。(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