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
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
国办函〔202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重度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托养照护是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为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减轻家庭照护压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按照保障基本、分级分类、服务可及、持续发展的工作思路,以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需求为导向,以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为重点,加强资源统筹和政策衔接,完善服务设施、制度体系,推动托养照护服务扩容提质增效,不断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更好满足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托养照护服务需求。
二、构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
(一)明确服务对象。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对象是持有一级、二级残疾人证,有托养照护需求且本人或者监护人有接受相关服务意愿,未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重度残疾人。各地应掌握辖区内重度残疾人情况和托养照护服务需求,促进供需对接、适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服务对象范围逐步扩大至非重度的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二)优化服务内容。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主要形式包括居家照护、日间照料、集中托养照护。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是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供给主体,包括专门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社区综合服务机构等。加快建立完善以居家照护为基础、日间照料为依托、集中托养照护为专业支撑的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
(三)突出服务重点。根据重度残疾人的不同年龄段和需求,分类施策、多元共担、精准供给。对重度残疾儿童,通过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机构等提供托育、照护、康复、教育等服务。对就业年龄段重度残疾人,在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基础上,支持为其中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开展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以及辅助性就业等服务。对老年重度残疾人,依托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强化基本养老服务,加强残疾、失能等评定标准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等保障范围。
(四)补齐服务短板。对“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一户多残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独居、空巢等照护能力不足的家庭,重点支持开展集中托养照护服务。对农村、偏远等专业服务力量不足的地区,因地制宜扩大服务供给,重点支持开展居家照护、日间照料、探访关爱、邻里互助、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等服务。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统筹优化服务供给
(五)支持家庭履行照护责任。加大民法典、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和执行力度,指导督促重度残疾人的扶养人依法履行扶养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重度残疾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强化照护责任。对生活不能自理、监护人确实无法履行照护责任的重度残疾人,鼓励支持其他家庭成员或亲属、邻里等给予照护,也可按照本人或者监护人的意愿委托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照护。
(六)增强居家照护服务功能。健全居家照护支持政策,加强重度残疾人探访关爱服务。探索通过市场服务、志愿服务、慈善力量参与等方式,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协会作用,为有需求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照护服务,开展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鼓励社区和家政、互联网平台、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等上门提供助医助行、康复训练等多样化服务。培育发展专业化服务机构,支持提升居家照护服务质量。
(七)统筹推进日间照料服务。有条件且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依托养老服务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邻里互助服务点等,新建或改扩建嵌入式、小型化照护服务设施,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日间照料服务。支持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进社区,统筹服务资源,构建日间照料服务网络。
(八)提升机构集中托养照护服务能力。建设和发展专业性强、运行规范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提升集中托养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技术创新示范、服务技能培训、设备推广应用,并积极发挥对居家照护、日间照料服务的辐射带动和专业支撑作用。深化拓展省级、地市级残疾人托养照护设施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逐步实现每个市(地、州、盟)及残疾人数量较多的县(市、区、旗)至少有一所能够提供集中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引导家庭成员加强探望访视,关心重度残疾人的精神需求。
(九)支持养老机构等拓展服务功能。统筹实施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衔接、资源共享。支持有能力的养老机构积极收住重度残疾人,提供养老助残一体化服务。积极探索“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其他照护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照护单元。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配备专职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并独立设置管理服务单元的养老机构,可依据精神卫生法等规定为重度精神残疾人提供照护服务。指导督促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保障重度精神残疾人托养照护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养老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打造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共建机构。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托养照护等服务。
(十)引导社会力量增加服务供给。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通过公益捐赠、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和支持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功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鼓励各地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
四、强化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十一)完善服务补助政策。鼓励各地在按规定分配使用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时,支持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鼓励因地制宜完善对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项目补助范围。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等政策对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支持。
(十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各地加大对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和存量土地、场地供给的支持力度,对社区服务机构提供减免场地租金等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依规享受现行税收优惠以及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的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十三)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基础支撑作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鼓励各地依托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认定范围。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重度残疾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研究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器具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
(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与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相关的长期照护、康复服务、就业指导、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岗位和资质要求,强化职业道德建设。支持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依托康复治疗技术、护理、医养照护与管理、社会工作等学科专业,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领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强化联合培养、校企合作。深入推进科技助残,推动照护机器人、人工智能等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研发应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畅通托养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引导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实行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
(十五)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履行牵头职责,统筹协调做好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和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托养照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监管。发展改革部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相关设施项目建设。财政部门按规定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人才评价和职业发展工作。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认真落实相关用地和税收优惠政策。医疗保障部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与实施,支持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各级残联结合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与辅助性就业服务有机融合,加大残疾人综合服务、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力度,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
(十六)强化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监管,开展符合相关政策的机构认定工作。制定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与托养照护服务工作指引及相关标准,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康复设施配置和日常服务行为。建设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信息平台,加强对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服务对象的信息监测分析和动态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残疾人人身、财产安全。鼓励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投保综合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规范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价格秩序,相关机构应综合考虑当地消费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服务协议管理和质量监督评价制度。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加大投入支持力度,统筹做好相关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帮助扶持残疾人的良好氛围。民政部、中国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化协调联动,结合职责抓好本意见落实,确保落地见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