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保护治理,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特殊的自然地理、气候条件、水资源特点和人口经济状况,决定了我们必须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谋划和推动这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在部署“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任务时,明确提出“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由此,量水而行,发挥水资源最大效能,也就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课题。
我国水资源相对短缺,人多水少,夏汛冬枯、南多北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需求量还在持续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再加上水资源利用效率总体不高,制约着高质量发展的成效。从发展全局计、从长远发展计、从民生福祉计,都必须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促进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均衡。
刚性约束是强制性的、无条件的,规定着必须这么做、而不能那么做。对一个地区来说,是不能突破可用水量;对一个行业来说,是要把用水量控制在用水定额以内。近年来,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严格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健全水资源法治体系,明确具体推进措施;严格用水强度管控,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一项项举措的落地,一份份方案的出台,都是为了把刚性约束立起来、强起来、硬起来。
然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仍有一些地区、个别企业违规引水、圈水造景,无证取水、超量取水,雨污不分、污水直排,加剧水资源紧张局面。问题的反复性与顽固性警示我们,水资源刚性约束必须不断强化,提高认识、压实责任、从严监管十分必要且任重道远。
“两只手”合力拧紧“水龙头”。水是公共产品,政府既不能缺位,更不能手软。要严格项目立项审批、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依法依规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要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实行差别化管控政策,在水资源超载地区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新增取水许可;要让水资源刚性约束“长出牙齿”,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同时,也要通过推进用水权改革、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等优化水资源配置,落实好水资源费改税政策,推进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使社会各界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对此,《意见》已作出相关安排,亟需落实落细落到位。
流域是一个整体,强调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不是“各唱各的”,沿岸各地区要从“全域”出发去思考问题,依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流域水量分配实际,合理确定城市空间布局与规模、产业结构、人口规模,携手推动高质量发展。用水是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的大事,涉及工业、农业、生活等方方面面。推动一系列部署安排落地见效,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使江河保护治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人水关系更加和谐。
近日,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实施《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对生态流量管理部门职责、管控指标确定、泄放与调度、监测与预警、监督评估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江苏新修订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定额“标尺”,已于7月1日起实施。当更多政策效应加速释放,以刚性约束发挥水资源最大效能,高质量发展的“水动力”就会更为强劲。(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金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