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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吴文诩)记者25日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公开宣判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刘贵明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刘贵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被告人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