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广东某市居民聂某,购买了一辆电动汽车。为了便利使用,其想要在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小区地下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根据相关程序要求,供电公司要给居民安装充电桩,除了要考虑安全和环保等要求外,一个必备条件是,由小区物业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而聂某多次向物业公司申请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均被物业公司拒绝。物业公司提出,在小区地下车库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涉及小区业主对小区公共资源的共同利益,物业公司无权出具相关证明。而且,小区建成已久,充电桩安装、接电、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此外,车位为人防车位,要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还得先确保充电桩的安装、使用不会破坏人防工程相关功能。双方争执不下,聂某就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
【说法】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此外,业主为了车辆充电的日常需要,在自有车位上加装充电设施,是为了更好地利用车位,该行为也不涉及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至于物业公司所说,充电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破坏人防工程相关功能等理由,并不影响物业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因为出具证明是安装充电桩的必备程序,不是唯一程序。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后续还要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判断。
综合以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当为聂某出具同意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法官提示,近年来,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而物业服务企业不应对居民需求消极应对、一推了之。如果业主安装充电桩后物业服务公司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也可以及时行使物业管理职权予以制止、纠正。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金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