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发布5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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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发布5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5年06月05日 16:55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西宁6月5日电(记者柳泽兴、李宁)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为进一步发挥环境司法的规范、指引作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被告人胡某庆、王某红污染环境案。2018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胡某庆、王某红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某家属院内一家小型化验室,非法进行矿物内金、银、铅、铜等金属元素检测。在作业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废水收集处置程序,将检测废液从化验室埋设的暗管直接排放至化验室外西侧的渗坑土壤。后由青海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渗坑土壤取样检测并出具报告,经专家组分析评估,意见为:渗坑内的土壤表层样中,镍、镉和汞未超过相关标准,其余各重金属均超标。另查明,涉案土地属于建设用地。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庆、王某红违反国家规定,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案发后的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二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胡某庆、王某红以污染环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性活动。

  被告人李某合、田某富等1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22年7月,被告人李某合、张某伟驾车前往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鄂陵湖湖区,使用禁用工具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渔获物为4819.23公斤,其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出售给被告人田某富、蒋某先。被告人田某富、蒋某先将非法收购的渔获物中部分野生花斑裸鲤分售给被告人沈某成等15人,在西宁、兰州地区进行兜售,并将未分售出去的部分渔获物存放于某冷库。案发后,从某冷库查获存放的渔获物共920.92公斤,经鉴定为拟鲇高原鳅、极边扁咽齿鱼及野生花斑裸鲤、黄河裸裂尻鱼。其中拟鲇高原鳅、极边扁咽齿鱼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保护等级为二级。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前科情况和对于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及积极赔偿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情节后,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合、田某富等16人五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罚金;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薛某林等3人免于刑事处罚。同时判决上述19名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其他3起典型案例为:被告人张某均盗伐林木案;被告人羊某加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马某甲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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