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日新月异,推动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创造了大量新就业形态岗位。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在繁荣劳动力市场、缓解就业压力、缩小收入差距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着力提升就业质量,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推动新就业形态规范发展,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
新就业形态是就业“蓄水池”
新就业形态是灵活就业的一部分,本质是一种非标准就业形态。不同于传统的非标准就业形式,我国新就业形态表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就业形式多元化、就业管理数字化;二是组织方式平台化、平台用工规模化;三是兼职工作便利化、零工就业全时化。关于新就业形态目前还没有正式统一的界定,我们研究认为,新就业形态,是指依托互联网等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实现有别于正式稳定就业和传统灵活就业的灵活性、平台化的组织用工和劳动者就业形态。
发展新就业形态,支撑我国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向好。我国新就业形态兴起于2015年前后,经过10年发展,目前规模约占灵活就业人员的一半。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到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新就业形态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随着数字技术、共享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人们择业意愿的变化,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变成越来越多人的就业新选择和职业新赛道,超过六成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长期工作的意愿。据预测,2025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将突破1亿人。
发展新就业形态,有助于促进就业结构多元化和就业质量提升。新就业形态作为一种依托互联网等技术的创新性灵活就业方式,不仅有助于提升劳动者就业质量,还能够促进就业结构多元化。从新就业形态发展结构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包括网络写作、平台策划等创作创意型工作,小程序开发、“码商”等技术技能型工作,以及网约车司机、网约配送员、家政服务员等生活服务型工作。数字经济激发了整个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使劳动者就业机会不断增加,新职业层出不穷、职业层次有所提升。相比传统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便利就业选择,提供了自我实现的新途径,为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提供了更多可能。
新就业形态是就业的“蓄水池”。在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国内经济回升向好基础还不稳固的当下,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是稳定就业基本盘的重要手段,是增加居民收入、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和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基础,也是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重要依托。
新就业形态短板尚待补足
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就业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高质量充分就业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在宏观层面,主要包括就业机会充分、就业环境公平、就业结构优化、人岗匹配高效、劳动关系和谐等;在微观层面,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不仅有活干,而且工作稳定、收入合理、保障可靠、职业安全等。
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就业资源得以通过算法模型进行优化组合,打破了就业的时空限制,提高了劳动者获取就业机会的便利性,但总体来说,目前新就业形态离高质量充分就业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从宏观层面看,就业结构方面,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是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等生活服务型就业群体,从事创作创意和技术技能型工作的占比较低;且劳动者以男性青壮年为主,农业户籍人员比例较高。就业环境公平方面,平台用工算法规则不够透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劳动收入、劳动强度等方面不同程度受到平台企业的“算法控制”;就业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约七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未接受过就业公共服务。劳动关系方面,平台企业的一些用工行为游走在“灰色地带”,劳动者沟通申诉渠道不畅通,用工矛盾纠纷容易引发舆情。2024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涉新就业形态民事案件约8万件,涉及社会保险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多方面。
从微观层面看,灵活的雇用模式和组织模式在赋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更多就业自主性的同时,也使其面临收入不稳定、工作强度大、劳动保障不到位等诸多风险。据对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直播等典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调查,工作收入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平均月收入约为7000元,总体高于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收入,但是收入不稳定且存在两极分化;工作时长方面,专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均每周实际工时多于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时,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长期处于“加班”状态;参保方面,有17.5%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商业保险,在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中,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多,保险保障水平较低;职业培训方面,约四成劳动者没有参加过任何培训。
推动新就业形态规范发展
新就业形态占比增加是国际劳动力市场发展的新趋势。各国均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发展,也普遍面临就业质量和权益保障方面的共性问题。借鉴国外经验,针对我国新就业形态发展现状及面临的挑战,应多措并举,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一,构建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统计监测制度。尽快对新就业形态进行标准化界定,明确其概念范围与边界。完善统计调查制度,构建全国统一、全面覆盖的登记和统计监测平台,及时掌握新就业形态基本情况,为完善政策措施和统一管理服务提供数据支撑。逐步将已经成熟的新就业形态纳入新职业目录,认定其身份,为劳动者在获得就业帮扶、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保待遇、保障劳动权益方面提供更大便利。
第二,实施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扶持政策。应将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作为稳就业工作的重要手段,将稳就业的各类扶持政策应用于新就业形态。健全全方位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网络服务平台和手机客户端建设,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信息搜索、职业指导、就业服务、课程学习、社保缴费、补贴申领等更为便利,方便其多渠道享受公共服务。
第三,健全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劳动保障制度。加快研究制定符合新就业形态特点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体系,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基准,以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权益。充分发挥平台数据和技术优势,创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险保障机制和模式,更好支持和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实现就业和经济双增长。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切实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
第四,制定并完善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政策。建议进一步优化教育体系,让数字技术使用技能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就业的“必修课”。完善数字化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全面推进数字化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培训市场开展各种技能培训,满足灵活就业劳动者终身学习需求。
第五,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建立新技术范式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监测和服务制度,为劳动力市场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推动取消户籍方面的限制,为劳动者创造平等就业环境。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网络平台企业合作,利用网络平台的信息聚合优势,提高监管效能。完善平台治理,明确平台权利和责任,将平台纳入协同治理体系,赋予其一定的治理职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治理。
(作者莫 荣 丁赛尔 分别系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国外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室主任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