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新就业形态作为重要“蓄水池”,大幅提升了就业承载力,同时对劳动者权益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指出应“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等,进一步指明了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任务和方向。
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类型丰富多样的新就业形态,覆盖生产生活各领域,在稳经济、保就业、促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现行的法律和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很好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多方面权益仍待进一步保障。
新就业形态之所以“新”,就在于具有雇佣关系灵活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创业机会互联网化等特点。特别是在雇佣关系上,由于用工模式复杂,相当一部分从业者与平台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导致部分人员参保难、个人需要承担更高参保费用等诸多问题。加之新就业形态大多依托互联网,相关平台规则不够透明、完善,也会对劳动者的薪酬支付、休息休假、健康安全等权益产生影响。
解决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考题”,有必要凝聚多方合力,强化源头治理,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化解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营造安心、舒心、放心工作的制度环境。
强规范,完善劳动法律法规。逐步将新就业形态用工形式纳入法律规范,特别是通过全国统一立法,界定不同类型用工形式下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及其适用标准。法律层面有了劳动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明确依据,将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产生实质意义。